交警发布丨“首违免罚”不等于“免责”,以下这些情形仍将依法处罚

近期,东莞公安交管部门发现部分市民对于“首违免罚”存在理解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首违免罚

“首违免罚”是指对事故风险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属于初犯偶犯的一般交通违法予以“首次违法警告”,无须罚款和记分,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警告”虽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处罚,但它会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以下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按规定停车;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满足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处罚不代表不需要处理。如通过现场执法开具的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警告”处罚的,需要接受执勤人员的安全教育,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会自动完成处理;如被电子抓拍形成的“警告”罚单,则需要在“交管12123”手机APP找到违法记录并处理,否则违法记录不会消失,会影响车辆年检等业务。

交通出行,切莫心存侥幸,凡涉及以下这几种情形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首违必罚

一般来说,凡涉及以下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均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不设初犯豁免,交管部门将依法严查严处,做出顶格处罚。

(一)酒驾醉驾;

(二)严重超速;

(三)超员超载;

(四)疲劳驾驶;

(五)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三、轻微免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免予处罚。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三)机件不全;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规定的;

(二)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三)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东莞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切勿心存侥幸,认清“首违免罚”“首违必罚”“轻微免罚”三类处罚规定,“免罚”不等于“免责”,如若不能同时满足免予处罚的条件,同样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