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东莞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及加强租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东莞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明确住房租住标准: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住房租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在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面积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过,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强租赁备案管理:签订合同30日内须办理备案
征求意见稿对租赁备案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窗口,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出租人未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通过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该企业或机构依法代为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也被纳入管理链条,需配合做好住房租赁备案相关工作,发现未办理备案的应及时提醒,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明确适用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适用本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公寓、农民自建房、时租房、日租房、民宿、酒店公寓、员工宿舍的租赁管理,不适用本通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至22日。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dgszjj-wgk@dg.gov.cn,注明“住房租赁标准征求意见”字样)或信函方式(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邮编523112,信封注明“住房租赁标准征求意见”字样)反馈意见。所提意见请说明理由,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