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等。
第二章 容量调控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市场单元是根据辖区行政区域要素划分的市场区域。
第六条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将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以及人口规模、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社会经济环境改变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及其容量定期测算、适时调整,调整后依法进行公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第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变化,如东莞市行政区域设置发生变化,烟草专卖局可结合实际调整市场单元区域范围设置和单元容量。市场单元的调整间隔周期不少于6个月,如市场单元排队轮候人数达到所属市场单元持证户30%或排队时长超过所属发证机关辖区内平均排队时长的,可适当缩短该市场单元及关联单元的容量调整周期,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从市场单元调减出的容量指标,纳入所属发证机关市场单元总量调控池,由其在辖区内统筹调配使用;调增指标可优先向排队轮候人数较多、平均排队时长较长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导向的其他市场单元倾斜配置。调整市场单元区域或容量时,不损害现有持证经营户和排队轮候户的合法权益,调整内容予以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排队轮候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数量应当以市场单元规划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市场单元不予新增零售点。发证机关因市场单元规划数已达上限对新办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告知其有选择是否参加排队轮候的权利。
第九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已达指导数量上限,按烟草专卖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遵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情况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广东烟草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等烟草专卖局指定渠道定期予以公示。
第四章 规划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单元规划标准
依据东莞市卷烟市场特点,结合第三方对全市各辖区的市场容量评测,按照市场区域发展情况,将全市零售市场划分为两个等级的市场单元,均受市场单元数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一级市场单元为以街道、镇行政界线划定的区域;
(二)二级市场单元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火车站、高铁站、城轨站的候车厅内部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按每个站内或服务区不超过2个零售点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全市的市场单元划分详见《东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
第十二条 新申办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零售点同侧相邻(受到帮扶政策影响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受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控制,当所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容量上限时,按烟草专卖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遵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该类零售点可与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点:
(一)持有军队、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具体为: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持有优抚证的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合法有效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帮扶对象,具体为:持有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低保证明的低保户或特困户;
(三)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对象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精神或智力残疾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经营、吸纳加盟店和其他投资合作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零售点,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展烟草专卖品零售相关经营活动的,不受本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制;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条件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等任何自动模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经营场所属于无人现场值守(含间断性无人现场值守、远程值守)性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4.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合唯一指向性要求,又无法提供能证明经营地址是属于唯一指向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的;
5.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备注仅限办公用途的场所。
(三)特殊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烟花爆竹、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易挥发、放射性、气体污染、有毒有害,存储条件不符合烟草制品经营且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油漆化工、农药、化肥、中草药、熟食、水产、家禽、宠物、美容美发、废品回收、榨油坊、散装酒、洗涤护理、汽配维修、汽车美容、建材装潢、皮革及皮革制品养护服务等;
5.经营的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经营的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不相符,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五金交电、家具家私家电、音像制品、服装销售、祭祀用品、医疗保健、医药用品、生鲜肉品、按摩推拿、传真打印、照相馆、寄递配送、通信器材、金银珠宝、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成人用品店、早餐店、快餐店等;
6.为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履行烟草行业社会责任,对于服务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设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的经营场所及位于青少年和未成年人集中进出较多的少年宫、儿童公园、妇幼医院、培训教育机构等场所内;
7.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8.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9.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10.住宅小区内除首层合法商铺外的住宅用房,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内未形成实际对外零售和商品展卖场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适用变更业务,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仅限于该营业执照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校园新增或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侧相邻”是指两户零售户同侧大门之间应相隔至少一间店铺,若两户零售户之间是以通道相隔,则该通道的距离不低于2米。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优抚对象及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对象享有不受部分限制条件的帮扶政策,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且申请人的企业类型(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帮扶政策扶持。如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是指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酒店、宾馆、KTV、网吧、酒吧、桌球室等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场所权属合法、地址唯一且不可移动,不得属于流动摊点、已规划待拆建筑和临时建筑。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在物理特性上不能存在可相互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及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的学前部及附设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包括校门、边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步行”是指在符合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则的前提下,行人经合法路径(含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等)的连续通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距离的测量标准、认定方法根据《东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测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客观原因”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范围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24日施行的《东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详情请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gd.tobacco.gov.cn/dongguan/xxgk/xxgknr/content/mpost_47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