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家加油站被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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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前往长安镇霄边社区和涌头社区的两家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发现,两家加油站变更主要负责人后,均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分别对这两家加油站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若有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是第一。希望通过身边的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各位从业人员,不忽视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个隐患,更不能知法犯法,要坚守生命安全这道安全生产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