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卖银行卡,一男子获刑

 东南网6月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聂金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日前,福州市罗源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判决,一男子获刑。

  黄某与樊某为湖北老乡,俩人均在福建务工,2020年9月27日,樊某让黄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办理7张银行卡供樊某使用,且让黄某前往自己的住处居住,并提供日常吃住开销。2020年10月期间,黄某在明知樊某及其同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龙岩市一酒店房间内多次将其办理的7张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手机等账户和通讯工具提供给樊某及其同伙使用并从中牟利。此外,黄某还驾驶车辆帮助樊某及其同伙将三名其他提供银行卡的人员由龙岩动车站运送至酒店,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往自助取款机帮助取现2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共收取樊某支付的报酬2800元。2020年11月3日凌晨,黄某在龙岩市一酒店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黄某提供的7张银行卡中有6张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4起,共计29余万元。

  罗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