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曝光台|违法存储1.47吨危化品 房东与企业共被罚15.6万余元

近日,大朗镇一房东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被东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1日,大朗镇石厦村专职安全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铁皮房疑似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检查,发现该铁皮房内储存无水乙醇、甲基环己烷等化学原料共计105桶,约1.47吨(经专业机构抽样检验,均系危险化学品)。

铁皮房位于大朗镇石厦村仙溪路1号居民楼和石厦村荔枝园之间,占地100平方米,砖墙结构,屋顶用铁皮搭建,屋内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且无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无消防审核验收证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经查发现,该铁皮房于2022年8月29日起,被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用作危险化学品周转仓。该铁皮房房东曾某在明知铁皮房没有经过消防审核验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前提下,仍以900元/月的租金,租借给该危化品经营公司使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人员和企业限期整改。

曾某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2022年11月16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房东曾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

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110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