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
第四条 奖补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基础设施整治修复等。
(二)社会公共事业。修建(改造)群众办事服务中心、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修缮革命遗址遗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等。
(三)社会公益设施。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
(四)改善村居环境。村容村貌整治、村庄绿道建设、村庄环境提升工程等。
第五条 奖补标准如下:
(一)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奖补资金额度划分为四档。具体标准如下:
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不同分100万元、75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四档奖补。其中,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奖补额度为1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且少于150万元的,奖补额度为75万元;投资总额达到80万元且少于100万元的,奖补额度为60万元;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且少于80万元的,奖补额度为40万元。
(二)项目投资总额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其中,主体工程和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费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预算造价编制、监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工程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三章 项目入库申报
第六条 项目实行先入库、竣工结算后奖补形式进行补助。项目入库要求如下: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管理机制,实施常态化申报。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入库后,方可纳入奖补范围。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老区村凡有项目在库,需待在库项目完工结算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二)实行逐级申报。老区村确定拟申报项目,经所在镇街有关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审核后,由镇街农林水务局收集汇总申报资料。
(三)实行一项目一申报。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一份申请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函
2.申报书
3.工程概算书
4.位置示意图
5.项目设计效果图
6.符合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权限的民主决策材料
7. 项目涉及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镇街,镇街指导、督促有关老区村对同意入库的项目按申报计划开展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一经入库,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施工地点、建设规模等工程内容。如因规划变更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调整的项目,由所在镇街作出书面说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不符合市镇建设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自项目申报当日起前3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已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所在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预算财审和工程招投标,择优选取施工单位承建。建设过程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老区村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申请。项目竣工结算后,由项目实施老区村向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资金申请,镇街农林水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老区村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按一项目一申报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一)申请函。
(二)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动竣工材料。包括:工程预算书、预算造价审定表、招投标或按规定确定承建方的相关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造价审定表(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发票等支付凭证、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等。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后,按如下奖补原则形成年度专项资金奖补计划。奖补原则如下:
(一)对同一年度内结算的项目,优先奖补上一年度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较低的老区村。
(二)对不同年度内结算的项目,优先奖补结算时间较早的项目。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奖补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落实。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不足,则未补助项目顺延至下一年预算额度落实。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预算批复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项资金奖补计划形成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并通过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相关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拨付至对应老区村财政支农资金银行专用账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将申请奖补资金拨付到镇街财政分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镇街部门分工,建立本镇街项目库。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项目按计划完成。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结算(决算)财审和资产入账。镇街农林水务局对划拨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督促老区村及时向镇街申请资金划拨。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镇街老区村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市、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奖补资金可用于申报项目开支以及村(社区)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生产性投资、行政管理、公益公共等开支,不得作为经营性收入,不得抵减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分红等福利开支。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同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将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设为过渡期,并对在过渡期内开始动工建设的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在过渡期内开始动工建设但未完成结算手续,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申请项目入库。
(二)项目在过渡期内开始动工建设并已完成结算手续,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可按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一并申请入库和资金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3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东农农〔202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