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一下你的言语和行为,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依法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对抗执行、辱骂执法人员、严重扰乱法院依法办案等违法行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理决定。
案例一:
公然辱骂威胁公职人员,被司法拘留并通报
2023年7月,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人某银行东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23931.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由于刘某拒不还款,2024年6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受理案件后,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刘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经执行团队向刘某释法明理,刘某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经刘某申请,法院从刘某的银行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扣划相应金额还清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但刘某认为,银行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标准并不合理,在执行人员向其解释后仍十分不满,态度恶劣。
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刘某致电法院执行人员时态度恶劣,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执行人员,扬言要找人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威胁和恐吓。
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系东莞市某单位的公职人员,其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威胁,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执行法官传唤其到庭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对此,法院依法给予刘某司法拘留7天的处罚,并将其问题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和组织部门。
案例二:
恶意逃避对抗执行,被司法拘留并罚款
在孙某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如期支付加工款及利息32000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还款,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执行人员多次电话催促被执行人杨某到庭配合调查,杨某态度恶劣并一直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经司法查控,确认杨某名下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仅有一部存放于佛山的小轿车,但其拒不交代车辆所在具体位置,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这笔钱虽然不多,但我两个儿子还在读书,急需生活费,恳请法院帮忙追回!”申请执行人孙某多次到法院向执行团队诉苦,表达难处。
为尽快缓解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生活困难,执行团队加大执行力度,持续推进进度。经深入调查,执行团队发现杨某为逃避债务将其收入和货款全部存入未婚妻张某名下,实际上杨某本人微信每月存在大额入账流水,现其驾驶的汽车也登记在他人名下。
近日,东城法庭再次传唤杨某到庭接受调查。问话中,杨某为逃避法院调查,以自身受到威胁为由现场报警。在公安到庭了解情况时,杨某态度仍旧恶劣,多次变换表述,拒不配合公安和法院的调查工作。
鉴于杨某多次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且恶意逃避、对抗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对杨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拘留期间,杨某意识到事态严重与自身错误,将涉案所有欠付款项一次性付清并全部到账。
案例三:
辱骂法院干警,接受罚款并公开道歉
在原告刘某忠诉刘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伟应向刘某忠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73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执行团队受理案件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伟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但仍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账户被冻结后不久,刘某伟便致电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冻结情况。执行人员耐心向其释明冻结账户的原因,并让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刘先生,法院依法按照办案流程冻结你的账户资金,请注意一下你的言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得知事情原委后,刘某伟在电话中对执行人员破口大骂、脏话频出。
原以为刘某伟只是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年轻气盛一时失言。然而,在后续数次与法院的联系中,其仍是气焰嚣张,不知悔改,办案人员多次警告无果。
对此,执行法官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合议庭成员汇报,合议庭一致认为:刘某伟藐视国法,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依法办案,应当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近日,法院依法传唤刘某伟到法院接受调查。面对法律的强大威慑、法官的严词批评,刘某伟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示深深懊悔,当场道歉并承诺于5日内还清债务,现场写下保证书和检讨书。
鉴于刘某伟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且家中有老有少需要照顾,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最终,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免于司法拘留处罚。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既是法律的践行者,也是司法权威的守护者,在办案中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任何辱骂、威胁执行人员、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不仅是对其人格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任何试图亵渎法律威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