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水乡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11日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等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聚焦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遵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要求执行。
二、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完全成本、花生、马铃薯、甘蔗等8种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品种。
2.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1-3岁、奶牛3-7岁、奶牛7-8岁等6种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品种。
3.公益林、商品林2种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险品种。(详见附件1)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茶叶、露地蔬菜、大棚蔬菜、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等8种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品种。
2.肉鸡、肉鸭、蛋鸡、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含海洋牧场、海水网箱养殖)等5种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品种。(详见附件1)
(三)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开发东莞市水产养殖综合保险、东莞市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东莞市荔枝气象指数保险等3种农业保险创新险种。(详见附件2)
三、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附件1)执行。
(一)种植险、养殖险各险种的保费,按规定除农户负担、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之外,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余下保费,承担比例为5:5。延续加大我市对粮食作物险种(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完全成本、马铃薯)及花生险种的财政补贴力度,其保费由中央、市、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全额补贴,农户无需缴纳保费。
(二)森林险种补贴比例: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50%,市级财政25%,镇级财政25%。市属国有林场的公益林,中央财政50%,市级财政50%;商品林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30%,市级财政20%,镇级财政20%,投保人30%。市属国有林场的商品林,中央财政30%,市级财政70%。
四、承保机构
经公开招标,2024年至2026年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每家公司负责一个片区除森林险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业务,各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松山湖、洪梅、石碣、塘厦、寮步、沙田、麻涌、虎门、石排、厚街等10个镇街(园区)。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石龙、南城、东城、大朗、黄江、横沥、道滘、中堂、清溪等9个镇街。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长安、大岭山、茶山、东坑、望牛墩、凤岗、桥头、樟木头、谢岗等9个镇。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莞城、万江、高埗、企石、常平等5个镇街。
全市范围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
五、监督管理
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本辖区内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并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市镇两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市镇两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监督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保险承保机构保费资金。各保险承保机构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前市镇财政补贴比例按过渡期3:7执行(不含森林险),不再作追溯调整。
附件:
1.东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2.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