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1.4亿元合同,为后者建造油轮模块。谁知,完工后对方以“第三国制裁”为由,拖欠8000多万元尾款,还直接关闭了沟通渠道,某海洋工程公司随即诉诸法院维权。
1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船用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澎湃新闻了解到,该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在法院调解下,某海洋工程公司将尾款全额追回。
据法院介绍,2023年9月7日,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某船用设备公司所属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以下简称“A某”轮)的部分模块,合同标的额为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
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A某”轮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船舶总装。同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某船用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某海洋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并于2024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船用设备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未支付的建造尾款1186余万美元及以上述美元计付利息等相关费用损失(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
针对某海洋工程公司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并责令某船用设备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的有关规定,即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
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该案诉讼后,某船用设备公司经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1400万美元以解除船舶扣押。
在法定答辩期内,法院向某船用设备公司释明了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还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并将剩余的反担保金发还至某船用设备公司指定的国内账户。
2025年6月,根据某船用设备公司申请,南京海事法院协助提供了收取上述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的跨境支付和申报信息材料,协助某船用设备公司将剩余的反担保金转回其境外账户。
江苏高院表示,本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案中,面对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措施,法院充分发挥反制裁司法救济功能,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有力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在对外国单方制裁说“不”的同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选择对船舶建造和企业运营影响最小的“活扣押”方式,做细做实调解工作,运用“东方经验”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