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假洋牌”攀附知名床垫品牌 东莞法院:侵权人赔偿60万元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睡眠床垫品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5名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情况】

据悉,美国“某达”作为享誉全球的专业健康睡眠品牌,历经近百年发展,业务覆盖全球,获得了市场广泛认可,其“某达”“S*rta”商标经长期推广已具备极高知名度。深圳某达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达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唯一授权经销公司,依法享有“S*rta”“某达”等核心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

深圳某达公司认为某某思公司、爱某娅公司、爱某娅商行、刘某平、某蕾公司以及雷某敏侵犯了其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登报道歉。

被告刘某平辩称,案外人美国某达家具有限公司和某达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已在美国合法注册,被告是经授权合法使用。在店铺宣传和床垫产品使用上述企业名称,是为了表明产品的来源和合法授权关系,不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某思公司、爱某娅公司、爱某娅商行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刘某平。刘某平在美国注册成立“美国某达家具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授权给其实际控制的被告某某思公司、爱某娅公司使用,成为案涉侵权行为的实际控制者;被告雷某敏则在美国注册成立“某达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

案涉被诉床垫由某某思公司、爱某娅公司共同生产。其中,雷某敏负责经营案涉销售店铺,还在其短视频账号中宣称自己为“某达恋人夜”床垫创始人;爱某娅商行则负责收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在生产、销售、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美国某达家具有限公司”“某达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属于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某达”,在床垫上使用“SHUDA”标识,还使用与原告公司核心商标“S*rta”近似的标识“USA S*R TA FURNITURE”字样,刻意混淆消费者认知,试图让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某达品牌存在关联。综上,上述五被告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告某蕾公司因原告未提交其参与侵权的相关证据,法院对原告针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刘某平提出的“美国某达家具有限公司等已合法注册,授权使用属合法行为”的抗辩,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刘某平、雷某敏在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形下,在美国以“某达”作为字号注册“美国某达家具有限公司”“某达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并授权其国内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标注该名称的产品,显然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综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思公司、爱某娅公司、爱某娅商行、刘某平、雷某敏立即停止案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深圳某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五名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通过在外国注册公司的方式,意图规避我国商标法的规制,继而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虽被告在外国注册公司,但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直接面向中国市场,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受我国商标法的约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其注册外国公司的行为不足以阻却或否定其在境内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该判决不仅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挽回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更通过明晰的法律规则阐释,向社会传递我国司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外资 真侵权”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清晰信号,对规范市场主体的商标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