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王泰人
刑法学博士
据媒体报道,在2026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一起强奸上诉案中,16岁女孩当庭翻供,承认此前关于“自7岁起遭父亲长期性侵”的指控全部为自己捏造,原因是她恋爱被父亲管教后心怀不满,意图脱离家庭管束而诬告。
此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父亲无期徒刑。

据称,全案定罪证据主要依赖被害人陈述,DNA鉴定等物证均未检出与被告人相关的生物学痕迹。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道德诬告的“狩猎”有多可怕?
这个案件,不禁让人联想到“拔叔”主演的经典电影《狩猎》。故事发生在一个丹麦小镇,主角卢卡斯是一名幼儿园老师,为人温和善良,深受镇民喜爱。一个叫卡拉的小女孩是卢卡斯好友的女儿,她出于懵懂的好感亲吻了卢卡斯,被卢卡斯婉拒并教育。卡拉感到被冒犯,便向幼儿园园长随口说了一句谎话,暗示卢卡斯对她有不当行为。园长认为孩子不会撒谎,于是直接报警并通知了所有学生家长。在后续调查中,心理医生用诱导性提问引导儿童们描述有关细节,其他孩子也开始提供对卢卡斯不利的证词。“卢卡斯性侵儿童”的说法,传遍了整个小镇。
尽管警方调查后,因证据不足将他释放,但社会层面的审判已经开始。卢卡斯被全镇排挤,曾经的好友与他决裂,超市不卖给他东西,店员对他拳打脚踢,有人砸破他家的窗户,他最心爱的狗也被人杀害。一年后,看似大家已经相信卢卡斯确实没做坏事,又能其乐融融地相聚,但当卢卡斯独自走进森林狩猎时,一声枪响划过他头顶。他惊愕转身,阳光刺眼,看不清开枪的人,影片在此时结束。
通过“狩猎”这个意象,导演展示了道德审判犹如一场群体对个体的猎杀。即便没有真凭实据,只要人们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伤害他人。无论是流言、排挤还是暴力,都披上了正义的外衣。他们相信自己正在清除群体中的害群之马,就像猎人开枪射杀一头鹿一样,不会有丝毫愧疚。
与《狩猎》中卢卡斯所遭受的道德审判不同,广东清远案中的父亲面对的是一场由权力背书的刑事审判。由于案件早前处于公众视野之外,这使他幸运地躲过了舆论围剿,却仍然牢牢地陷入刑事程序之中。
他被逮捕、被羁押,至今已失去人身自由两年。一审法院认为,他“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且缺乏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女儿没有在二审当庭翻供,他很有可能要在狱中度过余生。
刑事程序之所以可怕,在于它一旦运转起来,就拥有足以完全摧毁一个人的强制力。这种合法的、系统性的国家暴力,其力量远超社会层面的排挤。一旦被卷入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首先会被剥夺人身自由,接下来其生活便会逐渐破裂,丧失工作,无法维系家庭,失去社交关系。即使最终走出监狱,也会因为与社会隔绝太久,以及身上抹不掉的“罪犯”标签,而像《肖申克的救赎》中的瑞德一样,失去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孤证不能定案”,清远案错在哪里?
可能在许多人的想象中,刑法是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是斩妖除魔的白衣骑士,但实际上,刑罚权的背后是强大的公权力,是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合法剥夺他人长期自由,甚至置人于死地的强大存在。因此,这头“巨兽”必须被套上枷锁,必须被审慎而合理地驾驭,这一功能需要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
在法治社会,刑法的作用并不只是打击犯罪的“刀把子”,而是一把针对犯罪和针对权力的“双刃剑”。
从打击犯罪的效率来看,公权力其实并不需要一部成文刑法。如果没有刑法的种种限制,惩治犯罪会变得更加便利、及时、灵活,想要打击什么行为,或施加多重的刑罚,都可以毫无顾忌。刑事法律之所以存在,恰恰是为了避免这种局面,束缚权力。
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自从有了刑法的存在,国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刑法,“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为了避免因错判导致的不可逆伤害,刑事法律设立了多维度的保障。核心制度包括: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必须宣告无罪;
为避免利益相关影响公正审判的“回避制度”;
堵塞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以及违法搜查获取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要求法官判决必须以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过辩论的证据为依据的“直接言词原则”;
重大案件不能由一名法官独断,必须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的“合议庭制度”;
等等。
在多项制度构筑的防错体系下,清远案的一审判决是如何形成的,司法人员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目前还存在较大疑问。从证明角度来看,一个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般根本无法定罪。

这首先是因为被害人陈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易受记忆偏差、情绪波动或利害关系等因素干扰,自身的证明力是有限的。
更根本的原因是,刑事司法实践要遵循“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刑事定罪必须依靠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单一证据不论看起来多么可信,都无法形成证据链所必需的相互印证关系,也就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法院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这起案件中,利益输送或蓄意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大的一种可能,是司法人员与电影《狩猎》中的镇民一样,怀抱某种根深蒂固的偏见,使刑事程序不知不觉脱离了法治的轨道。

性犯罪中的诬告与翻案,值得我们反思什么?
一个少女,怎会在性侵犯这种直接关涉自己隐私、尊严与名誉的事情上撒谎?尤其是在一个性观念相对保守的社会,我们更容易产生这样的认知。如果基于这种认知而产生确信,整个刑事程序的目的,就很容易从追寻真相与正义转变为验证已有的偏见。
或许,侦查人员会因此忽略了与指控不符的证据,甚至诱导证人作出贴合预设案情的证言;也可能,检察和审判人员在随后的阶段中,不自觉降低了证据门槛,轻视了被告人的辩解,放宽了定罪的尺度。
如果存在严惩性侵与保护弱者的强烈冲动,疑点利益就会从“归于被告”变成“归于被害人”。
而程序正义的枷锁一旦松开,刑事权力的“巨兽”便会被释放出来。在这种运转逻辑之下,清远案若非被害人自己当庭翻供,二审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
不容忽视的是,性犯罪的审判有其特殊性。虽然被视为最严重的利益侵害之一,但性侵害中客观的损害证据却难以保存和获取。诚如马修·黑尔爵士所言:“强奸是一种容易提出但难以证明,对被指控的一方来说更难辩护的指控,即使他们完全无辜。”
因此,司法人员的确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当事人的陈述,以求在大多数案件中,为真正的被害人提供保护。而对一些被害人反应激烈、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若要完全依据客观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也确实会面临巨大的压力。
同时,性犯罪又是最容易滋生偏见和道德审判的犯罪类型,其中既包含针对女性的刻板想象,也包含针对男性的片面预设。

法律实践并非机械的,而是经验性的,先在的成见就容易影响人的判断。这恐怕是人之常情,司法人员也无法完全超脱于人性的局限之外。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能否保持不偏不倚?面对声泪俱下的控诉,能否克制惩罚的冲动?这实在是一种严苛的人性考验。
而从苏格拉底的审判开始,历史便不断告诫我们:仅凭人的理性,并不足以抵达真正的正义。唯有严格遵循法律对程序和证明的要求,才能尽可能地向正义靠拢。
不少人关心女孩后续是否会受到法律追究。无论她此次翻供是真是假,无论其父最终是否能够脱罪,她的行为都已严重干扰司法秩序、造成其父人身权利的重大损害。在行为定性上,若其翻供内容属实,即此前的性侵指控系捏造,她在实施举报时已年满16周岁,理论上可能涉及诬告陷害罪。
但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以及案件背后的家庭因素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司法机关也有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反,若其此前关于性侵的指控属实,则其后来当庭故意翻供、意图帮助父亲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包庇罪。不过,对为了维护至亲而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在责任评价上也常被视为可宽宥情节。
综合来看,不管案件最终查明的事实如何,女孩都可能因其前后矛盾的陈述而构成刑事违法。但结合其未成年人身份、案件特殊背景,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最后,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反思的,或许不是父亲、女儿或法官究竟谁更应受谴责,而是我们为何总急于寻找一个可以谴责的人。人性中的傲慢与偏见,让我们似乎并不热衷于等待真相,而是更热衷于占据道德高地;并不满足于理解事实,而是更沉迷于参与一场又一场声势浩大的“狩猎”。猎物会不断更换,偏见却始终如一。这可能才是现实最荒诞,也最令人不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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