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出台新规:新建居住区须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老年人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需求,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市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移交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做到应配尽配,实现100%全覆盖,并落实“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要求,从规划、建设到移交运营全链条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

规划定标,源头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应配尽配”,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

《通知》在规划保障和配建标准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从土地供应阶段即有据可依。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依据人口结构和老龄化趋势,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编制《东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并细化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或修改详细规划时,应做好与专项规划的衔接。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做到应配尽配,实现100%全覆盖。

土地供应前,市(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据详细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及配建标准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供地材料时,应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具体意见,包括配建要求、移交要求、产权归属等内容,并征求市民政局意见。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其签订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在配建标准方面,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单个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就近统一配建。选址上,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设于一层或二层,并设有直接连通小区外部市政道路的独立出入口,严禁设于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施应满足日照、采光与通风要求,远离各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分期开发的单块地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进行配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内部配备水、电等基本设施,配备独立无障碍卫生间,预留电话、电视、宽带网线等接入端口。

全程管控,质量为本——施工图审查“不合格不发证”,验收“不达标不通过”

《通知》在施工图审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环节设置了严格的质量管控关卡,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不流于“纸上规划”。

新建居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并依法依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关标准规范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施工与验收环节,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组织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前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通信建设管理、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未按审核通过的规划报建方案建设,或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闭环移交,长效运营——竣工验收3个月内签订移交证明书,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养老服务

配建是基础,移交与运营是发挥设施效能的关键环节。《通知》对移交时限、运营机制及优惠政策作出系统安排。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居住区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起3个月内与属地镇街(园区)指定的接收单位签订《移交证明书》,因客观原因可延长至6个月。完成设施及对应用地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平面布局图、承重结构图、房屋管线布线图、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移交工作。地块使用权人完成项目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应申请养老服务设施转移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

接收单位完成养老服务设施接收及产权登记后,应与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办理委托管理手续。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应将属地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在册,并录入东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统筹管理。设施应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及高龄、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空巢、抚恤定补优抚和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建民营,优先引入连锁化、品牌化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设施按规划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

同时,《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各供水、供电、供气机构应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民政部门应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办理纳税申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测绘机构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面积测算,不记入公摊面积;相关报告中应注明其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并标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在组织领导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情况调研,掌握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底数,重点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落实“四同步”,新建和已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或建而不交、交而不用于养老服务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