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长安应急管理分局近日针对该镇的一起安全生产问题开罚:该镇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将厂房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方,且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不了解、不过问,而吞下了“苦果”,最终被罚没86.7万元。
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今年6月24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霄边社区东门中路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由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给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的从事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的厂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原来,该厂房生产经营环境恶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厂房采用了砖制巷道作为金属粉尘通风道,但这属于已被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
另外,在出租物业过程中,物业公司也存在放宽对承租方的审查的现象,其对承租方管理不到位,积攒大量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
出租方承租方双双被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孙某等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长安应急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分别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并处罚款57.8万元,共计罚没86.7万元。
此外,长安应急管理分局还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其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出租物业需严把“安全关”
在厂房租赁过程中,一些物业单位因为主体责任缺失、安全意识不足,容易导致 “重出租,轻安全”“一包了之,只租不管”的现象出现。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出租物业时,出租人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把好“安全关”。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p#分页标题#e#
记者 伍江 通讯员 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