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在寮步建农房,有这些要求!

来了!来了!它来了!

寮步村民在等的建房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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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月4日)下午,东莞召开全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会议,介绍了《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办法》提出按照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品质提升、合理保障、严格管理五大原则,规范全市农民安居房建设行为,引导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小编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在东莞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条件:农房建设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每户建设农房的宅基地不超过150㎡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600㎡)

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

大家这就跟着小编一起

看看《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吧!

01

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条件

《办法》提出,农民安居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

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什么是“一户一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新规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年满18周岁后,也可单独认定为一户。但结婚后,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       

(三)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新规的“一户”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三是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02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建设标准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允许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p#分页标题#e#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03

农房建设申请、审批和施工管理

农房建设审批总体按“村(社区)核准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部门联合监管验收”三阶段实施,相关审批统一在东莞市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

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民安居房的,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建房屋建设方案图。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民安居房联审联办制度。联审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民安居房建设批准文件,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完整的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等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农房建设完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

04

房产权登记和房屋流转

农房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文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农民安居房的,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来源:东莞阳光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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