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朋友需要帮忙是常事
但小编想提醒大家:
在帮忙之前一定要考虑量力而行
同时要注意自身的安全!
否则就像东莞石碣这对租客和二手房东一样
原本是好心帮忙
最后却因为意外闹上了法庭...
事件详情
2017年4月,郭先生在石碣镇西南村一出租屋五楼租住了一个房间,二手房东李先生是他的江西老乡,两人一直以来相处得还比较融洽。2018年9月,郭先生发现出租屋公共阳台墙上的电线线槽损坏,导致电线脱落了下来。
考虑到垂落的电线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生活,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郭先生就多次叫二手房东李先生进行维修,但李先生都表示暂时没有时间。

郭先生说,终于在2018年9月23日,李先生购买了新的线槽,拿着工具来到五楼,并希望他能帮忙更换线槽。因为大家都是老乡,加上不是很麻烦的事儿,郭先生也就没有拒绝。

在此期间,郭先生再三叮嘱李先生把梯子扶稳了,可当他换好线槽下来的时候,意外突然就发生了。
租客郭先生说:“我说‘我下来了’,我一边下来一边打招呼,意思是叫他扶好,他也没吭声,结果梯子突然就‘嘣’摔下来,然后我就坐在地上了。”
对于郭先生描述的情形,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已经扶稳了梯子,是郭先生自己不小心一脚踩空才摔下来的。

经检查,郭先生左手桡骨和尺骨骨折,当时李先生支付了各项检查费用,但后续治疗让两人之间产生了嫌隙。
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后来,郭先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并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对原告帮工人从梯子上摔落而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赔偿金额为92734.4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一审判决下达,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又有新争议。谁是帮工,谁是被帮工,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

庭审中,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给郭先生6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李先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款项,郭先生有权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92734.4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徐华毅
法官说法
1、就本案而言,谁是帮工人,谁是被帮工人,如何看待双方之间的关系?
徐华毅认为,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这决定谁才是电线维护的义务人,是判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基础。本案出租人作为提供房子的一方,对于房屋的基本设施肯定是维护义务人。#p#分页标题#e#
2、如果这种义务帮工行为不小心出现意外或造成经济损失,双方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徐华毅表示,对于义务帮工人的责任,我们现在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法律适用的一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义务帮工有明确规定:如果义务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只有两种例外被帮工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明确拒绝了帮工人,义务帮工人还继续给他帮工;第二种是义务帮工人故意造成了自己的损害,比如在帮工的过程中自杀自残。
3、老百姓以后在义务帮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徐华毅提醒,不管是提供帮忙还是接受帮忙,首先要做到量力而行。从义务帮工人的角度来说,提供的帮忙是否在能力范围之内。而对于被义务帮工人,最好找专业人士来帮忙,如果是在接受帮忙的情况下,还要保证整个施工环境的安全性。
来源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