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业主独家委托卖房,却被中介索要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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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会通过中介卖房,而一些中介为了占有独家房源,会通过提前给付保证金、签署独家委托协议的方式稳住卖方,南城的朱女士前不久就将自家的房子独家委托给了一家中介,却不想惹上官司,被中介索要违约金近11万元。昨天(12月15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宗纠纷。

卖家拒绝履约卖房 中介将其告上法庭

据起诉书显示,2020年6月18日,被告朱女士与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出售物业协议》,约定中介应在30天内以不低于380万元的价格卖出她名下的一套物业。6月27日,中介以385万元的价格找到了一个买家,但联系朱女士时遭到了拒绝。事后中介也曾发律师函敦促朱女士履行合同义务,同样遭到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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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独家委托出售物业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乙方指定地点,与乙方及愿意按照前述交易条件交易的购买人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第八条约定,“甲方经乙方通知拒不前来与乙方介绍的愿意按照甲方提出的交易条件交易的购买人签订交易合同,应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委托价格下限的3%额度的违约金”,于是中介将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保证金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4000元。

各执一词 案件将择日宣判

在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双方之间究竟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朱女士的行为是否违约,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是否适当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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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朱女士看来,自己完全就是落入了中介布下的一个坑,“我们并非拒绝交易,他第一次让我们去现场时,当时我家里有事,的确是没有办法赶到现场,但后来我们几次主动约他们见面,并表示希望见到买家,他们都没有同意,就一直说我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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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中介作为居间人没有向被告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且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被告才知道总楼价被标注为385万,原告刻意隐瞒买家信息,并虚报价格,意图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中牟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或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分歧太大,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