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他人成植物人 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

又见“开门杀”!

看似寻常的停车、开车门动作,稍有疏忽可能引发致命事故,这种案例已不鲜见!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年近六十的陈某在机动车道骑电动滑板车时,不幸遭遇“开门杀”,摔成植物人。

案情回顾

违停开车门

撞上滑板车致人重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先生因工作需要在外出行期间,将公司用车停放于最右侧机动车道。曾先生推开驾驶侧车门时,车门后下角与正好路过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骑滑板车的陈某倒地不起。

经过抢救,陈某性命虽然无碍,但由于重型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无法再正常生活。

事故发生后约半年时间,陈某已因事故产生近100万元的医疗费用。为此,陈某家人起诉曾先生及其所在公司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费用,扣除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112万元,原告方请求仍需赔偿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机动车方承担80%责任

法院认为,曾先生因其行为不当造成陈某受伤的结果,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恰当,曾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东莞中院审理认定,陈某各项损失达200余万元。因曾先生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款;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约为160万元),由陈某自行承担20%损失;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110余万元赔偿款,余款由曾先生所在公司承担(因曾先生系执行职务行为给陈某造成损害,依法由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曾先生事先垫付25万余元,故二审判决曾先生所在公司还需赔付32万余元,曾先生个人不需要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停车开门

一定仔细观察确保安全

这是生活中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引发的一起悲剧,让受害人变成植物人。在此,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彭书红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机动车上的驾乘人员还是骑车的路人,都要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避免“开门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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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停车时必须依法依规停放,不得随意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上停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如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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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猛虎,细嗅蔷薇

机动车驾驶员不能因为到达目的地而麻痹大意。下车前应当谨慎观察,确认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时再打开车门。如果机动车上有乘客的,驾驶员应提前告知乘客从右边车门下车,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对车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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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猛虎,细嗅蔷薇

非机动车、行人在经过停放状态的机动车旁时,要注意防范机动车突然启动、车上人员突然推开车门等危险行为,应时刻与机动车保持适当距离。#p#分页标题#e#

04

心有猛虎,细嗅蔷薇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等难以控制速度的通行工具,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一定要佩戴头盔,以防事故发生时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

另外,法官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投保足够数额的商业三者险,有助于事故发生后实际赔偿责任的合法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