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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的分租式厂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厂区内杨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家具加工、喷漆、喷粉等工艺。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家具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但其内部设置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调漆间和喷漆区,以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粉尘静电喷涂区,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至楼面板的底面基层位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3、第6.2.4条的规定;
2、调漆间、喷漆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事故排风装置,不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1条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的规定;
3、粉尘静电喷涂室的排风系统采用非防爆型的排风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4条的规定;
4、调漆间、喷漆区的电气设备及线路不防爆,调漆间未设置通风装置,以作业现场(粉末静电喷涂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针对杨某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同时对相关涉案单位及人员展开立案调查处理。


经调查,分别对相关单位作如下处理:
1、杨某的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该单位实施清退处理;
2、业主侯某未与承租单位(东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业主侯某作出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东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负责人一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杨某);二未与生产经营场所的承租单位(杨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东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以合计共人民币3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分页标题#e#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全生产法》对照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新)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新)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提醒】
各企业切勿以身试法,不顾安全只管生产。各位房东、二手房东必须承担起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勿将物业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否则不仅要面对严厉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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