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卡在身上钱却没了,究竟是谁动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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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上,钱却没了?在东莞工作的朱先生,遭遇了工资卡在境外被盗刷的烦心事儿,一纸诉状将涉案银行告上了法庭。8月11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这个案子入选了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案例,整个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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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框内为被盗刷的钱款

柜员机上取钱 手机卡内一万元“失踪”

2021年5月25日,朱先生的妻子去东莞某银行的柜台机取钱,发现朱先生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了4次,合计损失金额1万多元,消费地点全部都在迪拜,而朱先生一家在那段时间都没有出境记录。5月26日,朱先生携带案涉银行卡到辖区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并将案涉银行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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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卡内的损失谁来担责?

法庭上,双方围绕案涉诉争的交易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以及存款损失金额究竟由谁来担责两个争议焦点开展了辩论。朱先生诉称,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时间段内自己没有到过境外,银行卡也一直由自己保存,因此银行管理存在漏洞,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付被盗刷的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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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辩称,朱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案涉银行卡及密码义务,应承担责任。首先朱先生时隔8天才报警,无法证明交易发生时卡片在其手上;其次,朱先生在东莞工作生活,但案涉银行卡流水显示该卡一直在湛江使用,证明其一直将银行卡交予他人使用。

关于银行卡在湛江使用的问题,朱先生解释说,是因为妻子居住在湛江,自己将银行卡交于妻子使用,而且妻子也没有出境记录。那张卡头一天在湛江使用,第二天就在迪拜刷卡,如果是本人操作,完成不符合常理。关于这一点,银行方面未进行辩驳。

庭审后,法官组织了调解,但是因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功,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记者 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