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底2013年初,上市公司上海A股份公司与浙江A公司达成并购意向,上海A股份公司为收购方,浙江A公司为目标公司。之后,上海A股份公司开展对浙江A公司的尽职调查,为全面了解浙江A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决定委托会计机构对浙江A公司进行审计。
2013年1月,上海A股份公司、浙江A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A公司及C公司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的唐某系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时任浙江A公司总经理的王某1及丁某1等人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人唐某等多次沟通,要求对审计报告结果进行调整、提高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数值,以促成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
于是,唐某在明知浙江A公司财务凭证不齐全,违背审计准则,未按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多次调整审计数据,虚增浙江A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所有权权益)等数值,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150881号”虚假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50881号审计报告”)。其中,在“加总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合计为96,996,009.49元,在“加总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6,574,785.08元。
2013年6月,上海A股份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A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决定收购事项并确定收购价格,以7380万元的转让价款收购了浙江A公司60%的股权。
然而,2016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上海XX局在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150881号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唐某、朱某1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7年1月,上海A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德美公司王某1等人与唐某等人隐瞒德美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款7000余万元,要求追究王某1、唐某等人的责任。同年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7日,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在侦查阶段后期才供认了相应的事实。
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50881号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114042920.34元,虚增比例117.57%,虚增净利润47195855.73元,虚增比例为284.74%。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