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7年前被判刑两年半再审时检方撤诉,获38万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河北廊坊六旬男子于长祥因认为自己2005年被错误判刑,多年来坚持申诉,请求法院再审。2021年 5月,廊坊广阳区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之后,广阳区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广阳区法院也撤销了当年的刑事判决。

  2022年2月17日,澎湃新闻从于长祥处获悉,他申请国家赔偿后,广阳区法院近日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决定给付他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1013.4元。于长祥说,他个人对这一结果满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广阳区检察院2005年4月13日对于长祥提起公诉,指控称,2001年4月,中国移动(61.880-1.62-2.55%)通信廊坊分公司在于长祥家院中修建发射塔,于长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用电电线,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检方认为,至2004年6月,移动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计数为67146度,于长祥盗电共计47002.20元。

  2005年,广阳区法院审理查明,于长祥所住的东尖塔村村委会,为每户居民在电表箱内均预留有三项备用电源。2001年4月11日,移动公司在于长祥家院内建发射塔一座,同年六月,发射塔建成后,于长祥找来村内原电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动力用电线路,并将自家照明线路接在发射塔的用电线路上。村委会曾先后两次派人掐断于长祥私接的线路,于长祥吵闹后,村委会没再掐电。

  法院查明,虽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显示用电确系67146度,但于长祥向村委会交电费依据的总表有明确走读数43491度。实际两表相差23655度,折合电费9462元。移动公司按协议将所用电费交付了于长祥,但于长祥未向村委会缴纳电费。2004年7月,于长祥家向村委会交电费2200元,9月时再次向村委会缴纳电费40000元。

  法院认为,于长祥擅自接线用电,虽经村委会默许,但其交电费的电表显示数与移动公司实际用电的电表显示数相差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于长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出狱后,于长祥认为自己被冤枉,“他们接的是我自己家的电表,我连的也是自家电表,怎么能叫偷电?”另外,于长祥认为,法院通过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和自家电表不一致而定罪是不严谨的。因为自家的电表曾更换过。一份盖有东尖塔村村委会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4日的证明显示,东尖塔村曾于2001年进行低压改造,2002年4月,全体村民更换了电表。“发射塔的表是2001年开始计数的,我这个是2002年开始计数的,怎么能一样呢?”另一份东尖塔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称,2001年至2002年间,于长祥不欠东塔村村委会任何电费款。

  上述新证据引起了法院的关注。2019年年底,针对该案,广阳区法院对于长祥提交的部分新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召开了听证会。2021年5月6日,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次月开庭。2021年8月,因新冠疫情影响,法院作出中止审理裁定。2021年11月,广阳区法院作出裁定:一、准予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撤销原判。2021年12月,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