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协商建厂,弟弟违约不出资,法院判决后弟弟仍未履行,哥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弟弟有炒股的习惯……
近日,东莞第三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时,从被执行人生活习惯入手,通过加大对其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财产查控力度,并通过冻结股票、强制变卖等措施,强力兑现执行款750万余元,使兄弟之间长达15年的纠纷得以顺利执结。
兄弟建厂弟弟违约,哥哥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林某甲与林某乙两兄弟协商建造厂房,约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工程款。但后来,林某乙实际并未出资,工程款由林某甲全部承担。厂房建成后,林某甲多次向林某乙追讨均无果,于2015年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林某乙向林某甲支付工程款283万余元及逾期偿还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乙仍未履行,林某甲遂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第三法院收案后,扣划了林某乙24万余元银行存款,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法院强制变卖兑现
2021年,林某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此时,尚未履行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计已达750万余元。虽未发现林某乙名下财产及其踪迹,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执行。在得知林某乙平时有炒股习惯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其居住镇街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林某乙在某证券公司有信用资金账户及普通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市值超过1000万元的流通股票。
对此,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证券公司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证券公司对被执行人林某乙股票账户采取冻结及限制措施,强制变卖账户股票,在清偿信用资金账户负债后,以案件执行款项为限额,将变卖所得款项划扣至法院代管款账户,该案得以全额执行到位。
年前,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交付执行款750万余元。两兄弟之间长达十五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覆盖方方面面被执行人财产将无处隐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目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已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传统财产,扩展到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方方面面,一些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把钱投股市法院就执行不到,殊不知法院通过调查不仅可以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还可要求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强制变卖。通过本案,法院呼吁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义务,莫等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