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通道!茶山一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双双获罚!

“你这里的疏散通道怎么堆放了这么多货物?”

“最近货物多,临时放在这里的……”

“临时堆放也不能堵塞疏散通道,这样存在安全隐患,是违法的……”

近期,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莞市众诚织带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就发现该企业的疏散通道堆积了不少货物,存在通道堵塞的隐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检查人员责令东莞市众诚织带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款10000元。

另外,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对此,执法人员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处罚款1000元。

【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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