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疫情期间,这些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还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记者从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今年1月发布了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当中也包括了上述的几种行为。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个人行为可能会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产生法律后果呢?
行为1:
拒不配合管理人员
的劝导配戴口罩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疫情扩散重要、有效的防控手段之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疫情期间如果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可能会违反有关法律,并可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2:
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
疫情发生后,不少群众都有过扫场所码“打卡”的经历。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也可能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前文所述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3:
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为阻断疫情传播,我市当前正组织开展多轮核酸检测。要提醒大家的是,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介绍,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4:
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集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聚集活动需承担怎样的后果?
据悉,以上行为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5:
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
除了外出参加聚集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行为同样不可取,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以上几种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