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活垃圾分类有管理规定了,个人未按规定投放可能面临罚款!

4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我市明确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将建立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的个人,可能面临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生活垃圾四种基本分类标准

《规定》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全面规范了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构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规定》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确立“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制定了垃圾分类标准,明确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并针对各类别垃圾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和列举。

《规定》还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规定》明确,我市将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同时,还明确了投放生活垃圾时要遵守的规定。

其中,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交售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则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规定》明确,家庭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去除纸巾等杂物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而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规定》还明确,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未按分类规定投放面临罚款等处罚

根据《规定》,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并能够作为志愿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