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法院识破用工单位违规规避劳动关系,劳动者获赔经济补偿金

“要不是法院的判决,我都拿不回我的补偿金!”劳动者陈某激动地说道。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对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居间关系作出认定,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陈某在某酒吧负责销售酒水。该酒吧主张,双方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提交双方曾签订的《居间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接受某酒吧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促成客户在酒吧消费酒水。陈某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促成客户在酒吧消费额达100万元。某酒吧向陈某支付1.5万元作为居间费用。若未能完成承诺,则退还预付居间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2020年11月,酒吧因经营不善停业,陈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龙仲裁庭申诉,石龙仲裁庭于2021年2月8日作出裁决结果: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某酒吧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某酒吧不服上述裁决结果,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签署《居间协议》,但协议没有对居间费用计算标准进行约定。同时,法院通过调取某酒吧的人员费用表发现,其对陈某待遇计算依据有营业补贴、工龄补贴、出勤、例休、居间费、全勤等,且酒吧每月都向陈某转账支付相应报酬。由此可见,被告需在原告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服务,而待遇中的居间费只占被告待遇的很少一部分;根据银行流水,原告每月固定时间向被告发放工资。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居间关系。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某酒吧与被告陈某已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吧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22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尹玉英表示,当前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的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期转嫁用工风险。但法院在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审查双方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会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例进行判断。

因此,希望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作为用工单位的责任。因为恶意规避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违法或者被职工了解真相,企业不但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甚至会导致企业社会形象严重受损,被劳动者所摈弃,更有甚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