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工作,万江街道正式发布《万江街道关于加强“双统筹”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了十项工作措施,提振市场发展信心,帮助市场主体共克时艰。
一、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
对承租街道所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予以3个月租金减免,已缴交的租金可顺延减免;倡导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降低经营主体要素成本
2022年4月至6月,落实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10%的惠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用电需求响应,获取响应补贴收益;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峰谷电价等政策红利,建设分布式光伏、冰蓄冷等多元化的新型储能项目,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充分激发消费潜力
开展“乐购东莞”万江专场促销活动,提振消费需求。用好2022年“乐购东莞”万江专场活动资金300万元,在“五一”、“龙舟文化节”和国庆节等大型节假日开展惠民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通过发放优惠券、直播评选万江特色餐饮企业和美食等方式,激发消费者消费热情,宣传万江饮食文化,提振企业经营信心。同时在“五一”期间联合华南MALL、万江佳纷广场(原家汇广场)开展“2022青春正「芒」--华南MALL首届新青年能量节”、男子三人青年篮球赛等活动,吸引全民打卡、到店消费,激活商圈人气。
四、推动商贸行业加快复苏
当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总额在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排名第6-10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当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总额在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8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
当年营业额保持正增长,总额在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8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
五、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
当年外贸业务量保持正增长,总额在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贸业务量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制造业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排名第6-10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当年外贸业务量保持正增长,总额在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贸业务量总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排名第6-10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六、推进小微企业升级培育
鼓励小微工业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鼓励限额以下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批零住餐企业加快升级成长,优化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助推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在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统计的企业,且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上涨5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给予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奖励1000元。
八、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设立科技特派员补助。科技特派员指与万江街道签约的派出单位派驻到辖区内企业开展科研指导、技术攻关、人才培养、产业服务等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企业与科技特派员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约,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且累计服务不少于3个月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已享受市同类政策的不重复补助。
九、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
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面额为5000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在核定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加强“双统筹”企业服务工作
建立规上企业领导挂点联系服务机制,规上重点企业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亲自挂点联系,其他规上企业由街道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分工挂点联系,规下企业由属地社区领导分工挂点联系。通过走访企业,进一步压实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同时收集和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诉求,在保证企业符合防疫要求的情况下正常生产,协助企业申报有关补助,推动全街道经济稳定安全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