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了!学生遇到灾害性天气这样上学、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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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停课信号生效期间,学生的安全如何保障?暴雨灾害来临时,地下空间管理经营单位该落实哪些防御措施?本月初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于今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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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各方职责 分灾种分部门规定预防措施

立足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实际,《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考虑到我市镇(街)一级暂未单独设置气象部门的客观实际,《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要求,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强调镇(街)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

根据“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原则,《条例》还明确和细化了各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重点场所、物业服务人员等主体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此外,对于台风、暴雨、雷电等在我市频繁发生、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条例》还分灾种分部门规定了预防措施。

以暴雨灾害防御为例。《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巡查易涝点、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防御区域,及时清理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在建工地的简易工棚、地下空间、边坡、挡土墙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的主要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监督检查;轨道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地势低洼车站、通风口、过渡段、长大区间等重点区域排水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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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吸纳成功经验 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条例》着眼于破解当前我市气象灾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制定了工作措施,并注重吸纳借鉴以往我市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记者留意到,《条例》在省的法规基础上,对需要采取防御措施的学校范围进行了补充扩大,规定相应的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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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学生上学、放学等时段遇到灾害性天气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放学时段遇暴雨橙色,雷雨大风黄色、橙色、红色,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放学。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并及时将延迟放学信息通知学生和家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回家。

(记者 吴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