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垃圾分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7月1日开始,《东莞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意味着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每个东莞人的“必修课”。哪些属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大家关注的“前分后混”,会有怎样的处罚?针对市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记者根据《规定》内容进行了梳理,一起来跟着下面的一问一答了解一下。

问:哪些垃圾属于生活垃圾?

答:《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比如我们常见的做饭做菜剩下的杂物就属于生活垃圾,像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就不属于生活垃圾,属于建筑垃圾。

问: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

答:我市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别。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举个例子,生活中穿旧了不要的衣服就是可回收物,灯管和电池就是有害垃圾,小宝宝用过的纸尿裤属于其他垃圾。更多具体垃圾的分类可以参照城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本市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问:个人或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会有什么后果?

答:按照《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若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将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单位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但是个人如果情节不严重,并且能够作为志愿者配合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可以免去行政处罚。

问:前端做好了分类,但是后面却混收混运,这种情况可以处罚吗?

答:可以。根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常生活当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如混收混运、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桶等,可以向城管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单位将依法受理并查处,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