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设赌场并高利放贷,这起涉黑案件一审判了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7月19日,东莞第一法院依法对杨某某等5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纠结被告人卢某、杨某、邓某某、谢某等人加入犯罪团伙,并伙同邓某、曾某(均已另案处理)等团伙,时分时合在东莞市石碣镇、广州市增城区三江镇、石滩镇等地以“三公”或“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高利放贷。

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联系场地、看风、拉客、放贷、发牌、抽水等均有“专人”负责,该犯罪团伙依靠开设赌场,攫取了巨额不法利益。

据悉,赌场每次参与赌博的人员有20余人,每局个人下注100元至几万元不等,每天抽头渔利金额达2万元以上,赌场工作人员每次工资100元至1000元不等。

该犯罪团伙存续期间,杨某某纠集卢某、杨某等人多次使用殴打、非法拘禁、恐吓等手段向参赌人员实施暴力催收,并迫使被害人跳楼摔伤,社会影响恶劣。

此外,杨某某等人还多次因生活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甚至有被害人因怕被报复,不得不举家迁居。

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杨某、邓某某、谢某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犯罪团伙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卢某、杨某、邓某某、谢某四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东莞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