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旅游品牌奖励
(一)首次获得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等品牌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新开展评定的旅游品牌项目,其资助标准参考前款规定执行。
(二)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五星级、四星级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5万元、25万元。
(四)按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4-2017)首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首次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按照《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首次被评定为AAAAA级、AAA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七条 研学游奖励
全年接待研学实践团队20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的东莞研学基(营)地,按5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
第十八条 露营地奖励
对在东莞开发建设特色鲜明、效益显著、规范运营、配套齐全、品牌影响力强的露营营地,择优给予10万元/个奖励,每年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人才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三)对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条 旅游商品奖励
对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或由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协会主办的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展评中获奖的我市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等)所属单位给予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一种商品多级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且获奖商品的所属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商店奖励
对在市内设立东莞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等)旗舰店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个旗舰店5万元奖励,且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扶持过的项目晋级的,按差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