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自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修订实施将“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到婚恋关系结束后,该院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共发出8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均为女方,被申请人均为男方,其中7人正准备离婚或者在离婚诉讼中,1人为已离异。
据悉,作为2016年就被确定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东莞第二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家事审判工作。2016年至2023年,东莞第二法院共发出人身保护令37份。
【案例】
被前夫恐吓 申请人身保护令后获得平静生活
东莞女子阿花(化名)因丈夫家暴,于2022年起诉离婚。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该判决书于2022年9月生效。但离婚后,因种种原因,阿花前夫仍跟阿花及小孩同住一屋。
2022年12月,阿花前夫先后四次辱骂和威胁阿花和小孩。有一次,阿花前夫一度拿铁锤准备动武,当地民警出警后,口头教育和警告阿花前夫不得再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阿花前夫不肯作出承诺。之后,阿花前夫还继续骚扰阿花和小孩。
2023年5月10日,忍无可忍的阿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其前夫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以及侮辱、诽谤、威胁、恐吓阿花及相关近亲属等,并申请责令禁止其前夫进入阿花及其小孩的住所。
承办法官陈佩君接到申请后,迅速了解案情。虽然阿花已离婚,与前夫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个家庭,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她受到前夫侵害时仍有权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阿花前夫的侮辱、威胁恐吓行为,显然会导致阿花及小孩精神恐惧。
两天后,也就是当月12日,法院就下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阿花前夫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阿花及小孩,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恐吓阿花及小孩等。
法院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函送达给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请其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下达的效果明显。不久,阿花前夫搬出居住,再也没有进行骚扰。阿花及小孩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法官访谈】
关于“人身保护令”
访谈嘉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徐珍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身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好的。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申请人可以在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有的当事人情况比较特殊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如违反禁令的,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法院只需查实证据表明申请人有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就可以。“人身保护令”的作用主要是禁止令,表明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对“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及其实施有何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同居、离异、监护、寄养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该法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元旦正式实施,其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述规定明确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婚恋弱势一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