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全力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实现由供水企业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改善和提升二次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市民群众用水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东莞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东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

为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用户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供水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等文件要求,加强供水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建设,在我市“供水一张网”整合的基础上,全力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实现由供水企业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改善和提升二次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市民群众用水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是指自2019年6月24日起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抄表到户管理是指供水企业接收居民住宅小区总表至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生活供水管道、水池(箱)、泵房等设施设备进行专业运营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直接抄录居民住宅小区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实现服务到终端。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水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各镇街(园区)统筹组织,供水企业具体实施,全力推动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环节较多,部门要积极协调联动,加强前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等环节管理,强化从源头建设到后期运维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三)满足规范,符合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管材及设备选用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全面提升二次供水设施质量。

三、工作目标

对于本方案印发之日后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含正在建设施工及规划设计阶段),自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完工后验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交由供水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对于2019年6月24日开工建设至方案印发前完成竣工验收的居民住宅小区,根据用户的移交意愿按程序申请,成熟一个,接管一个。

可将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近两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作为优先实现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目标。对于符合相关标准且有移交意愿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企业应接尽接。

四、工作内容

(一)实施流程

1.本方案印发后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1)正在规划设计阶段

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材及设备可参照《东莞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引(试行)》有关要求;生活供水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分开设置,相互独立;加压泵房的卫生、空气、噪声、电气及照明等环境应满足绿色节能理念;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二次供水设施集中、高效、专业管理。

①在建设单位申办用水报装时,供水企业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出来后,需将该方案管材、阀门、管径、泵房、加压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表等供水设施的设计参数以及安装标准提交供水企业开展审查。

②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完的施工图纸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③供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验收(见注释1),经验收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并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可投入使用。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的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的相关资料,办理居民住宅小区生活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实行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

⑤居民住宅正式交付产权人时,由建设单位协助产权人办理用水变更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由供水企业对产权人实施抄表到户管理。受建设单位、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义务提供相应服务。

(2)正在建设施工阶段

①建设单位应在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②供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并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可投入使用。

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的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的相关资料,办理居民住宅小区生活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实行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

④居民住宅正式交付产权人时,由建设单位协助产权人办理用水变更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由供水企业对产权人抄表到户管理。

2.2019年6月24日开工建设至本方案印发前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

(1)由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等 (见注释2)征集全体业主(产权人)抄表到户意愿,在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后,向供水企业提出抄表到户的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的相关资料。

(2)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复核,若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移交程序的,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若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供水企业再次组织复核。

(3)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等向供水企业办理居民住宅小区生活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原管理单位与用户结清或处理原抄表水费;由供水企业统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抄表到户管理。

(4)未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原管理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供水管理工作。实现抄表到户后,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业主如发生拖欠供水企业水费,供水企业可依法依规催缴。

(二)运维管理

1.抄录收费

实现抄表到户后,供水企业直接抄录贸易结算水表读数,并向用户收取水费。若用户欠缴水费的,供水企业依法依规按供用水合同约定催收和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待其结清水费后恢复供水。

2.运行维护

实现抄表到户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前的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更新。供水企业负责对居民住宅小区生活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更新改造。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大修及日常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计入水价成本,水泵加压运行电费由供用水合同约定承担主体,按照已有约定进行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使用业主承担;消防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其他相关单位或原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为有效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市直及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水务局: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牵头制定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工作方案及建设指引;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单位积极配合办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和抄表到户手续。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全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引;负责依职能对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管。

(三)市发展改革局:定期对供水企业开展供水成本监审,适时启动水价调整;完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价格政策。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五)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辖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及沟通协调等工作,积极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住建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名录清单;负责依职能对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管;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单位积极配合办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和抄表到户手续;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立项、工程审批、施工监管、验收合格后引导业主委员会配合办理移交管理及抄表到户手续等工作。

(六)供水企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完工后应积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配合镇街(园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抄表到户工作方案;制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抄表到户流程指引及签订配套的供用水合同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后实行抄表到户管理,建设二次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七)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户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收集整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办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和抄表到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申请,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及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要深刻认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市直及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使用水户切实感受到该项工作在水质、水压、供水服务等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获得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

本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日。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4-047。

附件:1.东莞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引(试行)

东莞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引(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东莞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严格管控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实现东莞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和维护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用户终端水质和用水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二、指引作用

本指引是编制、审查二次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及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市、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域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可调整建设标准和方案的在建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等。

本指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控装置及建(构)筑物等设施。包括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内部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四、总则

(一)一般规定

1.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供水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高效、智能管控”的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3.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等其他供水系统合用。

5.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水质要求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二次供水的水质增测项目最高允许增加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

1.抄表到户: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关于“供水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的要求,抄表到户率力争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所要求的95%。

2.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及移交:根据《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管理。

五、设计

(一)一般规定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最新地方标准。

2.二次供水系统水龄不应超过8小时,如超过应采取缩短水龄的相应措施。

3.二次供水系统应优先采用“低位水池(箱)+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方式。

4.在市政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报供水企业同意后,可选用叠压供水方式。

(二)水量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平均日宜为150~200L/人·d,日变化系数宜为 Kd=1.3,时变化系数宜为 Kh=2.5~2.0。

(三)水压

1.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2.二次供水入户水表前的静水压不应小于0.1MPa。

(四)管道及附件

1.室外埋地管道:管径大于等于 100mm,推荐选择球墨铸铁管;管径小于100mm,推荐选用不锈钢管,并宜优先采用食品级覆塑S31603不锈钢管,埋地金属管道必须做好防腐措施。

2.室内(含泵房内)及室外的明设管道推荐选用食品级S31603不锈钢管。

3.管件应与管材材质相匹配。

4.阀门应选用硬密封闸阀、球阀。阀板推荐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材料或不低于QT450-10球墨铸铁材料制作,阀杆推荐采用强度及耐腐蚀性能不低于S42020或S30408不锈钢材料制作。

(五)泵房、水泵

1.泵房的位置应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小区的环境和建筑的布置、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设置在地下负一层以下,易涝点区域的二次供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上。

2.泵房内应有隔热措施,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设备,温度和湿度实时显示及监控装置,宜具备报警功能。

3.水泵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0000小时,应在高效区内运行。选用变速调频水泵时,水泵额定转速下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4.水泵过流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或同等性能级别的其他材料制作。

(六)水池(箱)

1.新建水池(箱)推荐采用食品级S31603不锈钢材质制作。

2.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保证每格水池(箱)即可独立工作,又可相互连通。

(七)消毒设备

1.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2.消毒设备宜优先采用紫外线消毒器或臭氧消毒器,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八)水表

1.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每户都推荐安装智能远传水表。

2.住宅单元的结算水表应采用DN20口径,并应在其下游加装止回阀。

(九)监控系统

1.二次供水设施监控系统仪器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水质信息、环境信息、设备信息、进出水压力、进出水流量、水箱液位等。

2.设备泵组可自动运行、无人值守,具备停电后复电自动再启动功能,具有远程和就地控制切换功能,可实现设备的远程和就地启停功能、泵组自动轮换功能、自动压力控制功能。

3.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应采用人工采样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方式。人工采样监测水质取样口不宜少于2个,应分别在水箱进水总管和出水总管上设置取样口。二次供水设施宜设置余氯(总氯)、浑浊度、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监测数据应实时上传到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平台。

4.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紫外线照射强度在线检测功能,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十)视频安防

1.视频安防监控应支持对特定场景(人孔)进行布防,场景因非授权人员进入泵房时,触发入侵报警,并在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平台中弹出现场画面。

2.泵房应设置独立的脸部识别与指纹门禁系统,可记录人员信息、开启门禁时间,进行图像抓拍,并上传至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平台中。

六、技术审查

(一)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在规划设计阶段提交至供水企业审查,由供水企业(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审查并形成《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设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置配置、管材配件、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该审查意见作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本指引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获取审查意见、合格证等文件。

七、施工验收

(一)施工

1.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过程中的管材管件检查、管道防腐、隐蔽、试压、冲洗消毒、验收等工序应做好相关过程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提供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作为验收材料。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二)验收

1.建设单位应在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可投入使用。

2.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质量保证资料:

(1)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供水企业审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文件;

(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6)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7)水质检测报告。

3.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直至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后,方能通过验收并签字确认。

八、移交

(一)一般规定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将其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现有住宅物业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移交工作。

(二)移交程序

1.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总平面图、给水系统图、泵房大样图、消防系统图、水泵合格证以及前述的竣工验收资料(或者专项验收资料)等。

2.供水企业核实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移交条件的,组织移交,并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发出移交清单。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移交。

移交后涉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应按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注释:

1.该方案所提及供水企业图纸审查及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均为供水企业开展的技术论证,不同于目前已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验收工作。

2.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单位、业主自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