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中专项用于扶持质量提升专题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质量标准品牌为工作重点,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基础要素,服务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东莞制造业质量升级、标准提档、品牌增效,服务东莞制造业当家,推进新型工业化。资助内容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质量提升、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先进标准+认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研讨交流等方面。
第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一般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2、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况。
第二章 资助奖励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2、获评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
3、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4、获得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2、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项目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获评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
3、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4、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项目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获得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资助。
2、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按省级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
3、获评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4、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资助。已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按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5、对首次获得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五条 国际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
(二)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所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制定由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由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所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由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2、主导或参与修订由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所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或参与修订由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修订和协助制修订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修订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修订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修订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或主导修订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 省级以上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广东省)计量技术规范。
(二)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2、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3、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广东省)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
2、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资助。
3、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资助。
4、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
5、参与制定地方(广东省)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只资助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东莞市起草单位。
第七条 市级先进标准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东莞优品”标准、东莞市团体标准;
2、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
3、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二)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东莞优品”标准、东莞市团体标准;
2、制定融入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的企业标准;
3、制定的企业标准上榜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东莞市地方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2、主导制定“东莞优品”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3、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由发布团体进行申请。
4、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5、制定的企业标准上榜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的东莞市企业,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相应的东莞市评估机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同一个企业标准只资助一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第八条 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表彰及奖励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三大国际标准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获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标准化成就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3、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表彰,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二)申请条件
1、国际标准奖项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中国标准奖项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2)获得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标准化成就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3、标准化组织奖项项目,除应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文表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表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获得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获得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标准化成就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
3、向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对口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内对口工作的单位;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工作的单位;
3、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3、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创新型企业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以及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标准验证点及标准创新型企业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国家标准验证点;
2、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为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资助。向国家标准验证点承担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向新认定为高级、中级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
(3)检测服务对象是东莞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3)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资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等获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
2、获省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和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
3、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二)申请条件
1、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或者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的省级检验检测平台、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
(3)检测能力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
2、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批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其中之一的基地。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1:3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2、省级检验检测平台和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按照省财政资金1:1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按照不超过省财政资金1:0.5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对我市重点产业或消费者关注的产业,通过国内外标准比对、实物指标测评、质量品牌培育等措施,促进产业或区域质量、品牌提升的技术服务;
2、针对我市重点工业产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为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提供对策建议的承接单位;
3、通过“质量问诊”、质量分析、宣贯培训等方式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查找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原因,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的承接单位;
4、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5、研制出高端仪器仪表的制造企业。
(二)申请条件
1、承接质量提升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具备开展国内外标准比对、实物指标测评、质量品牌培育的资质或能力,能提出质量提升建议并有效实施。
2、承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工作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具有工业产品质量信息大数据监测分析能力和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信息监测分析能力。
3、承接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工作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重点产业、产业集群的产品质量检验资质和技术专家队伍。
4、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东莞市首次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研制出高端仪器仪表的制造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
(2)研制出的高端仪器仪表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3〕81号)附件《重点领域仪器仪表研制任务清单》范围内;
(3)研制出的高端仪器仪表经技术水平评价,评价档次为优秀、良好。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每年开展不超过2个质量提升项目,向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2、每年开展连续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工作,每年对项目承接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3、向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的承接单位,每“问诊”一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
4、每项首次建立的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60万元。
5、每年资助研制出高端仪器仪表的制造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类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类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质量工作研究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为推动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
(二)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企事业单位;
2、了解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状况,具有总结推广质量领域理论研讨、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等经验和能力。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质量领域理论研讨、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开展不超过5个项目。
第十五条 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承办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的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
2、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重要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会议、活动。
(二)申请条件
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高校、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相关会议经三大国际标准组织、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件1)、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一个月到市市场监管局报备;
2、在我市承办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开展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重要会议、活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在我市承办国际、国内标准组织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的单位,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
2、向我市承办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主办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的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具有标准化人才培训相关经验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基地承担单位、高等院校或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
2、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园区。
(二)申请条件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报园区为在东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园区;
2、申报园区应具有经省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初次认定为“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园区;
3、园区需在省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后一年内申请。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资助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家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先进标准+认证”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评“中国精品”的产品;
2、获评“湾区认证”的产品;
3、获评“东莞优品”的产品。
(二)申请条件
1、“中国精品”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企业的产品获评“中国精品”称号。
2、“湾区认证”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企业的产品获评“湾区认证”称号。
3、“东莞优品”资助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企业的产品获评“东莞优品”称号。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称号的产品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产品。
2、对首次获得“湾区认证”称号的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同一产品资助前5名取得认证的企业,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多5个项目。
3、对首次获得“东莞优品”称号的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产品。
第三章 项目范围划分
第十九条 事后奖补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项目除外);
(二)国际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
(三)省级以上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资助项目;
(四)市级先进标准资助项目;
(五)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表彰及奖励资助项目;
(六)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
(七)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创新型企业资助项目;
(八)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
(九)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研制出高端仪器仪表的制造企业项目;
(十)重大研讨交流活动项目;
(十一)省级广告产业园资助项目;
(十二)“先进标准+认证”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配套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
(二)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质量提升项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项目、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项目;
(二)质量工作研究资助项目;
(三)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第四章 名称解释
(一)其他国际标准组织是指《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
(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I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I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Ⅱ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Ⅳ)、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Ⅸ)、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三)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包括: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