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拥民
均衡研究所学术顾问
浙江大学跨学科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激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应。
尤其是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被许多人称为“91社保新规”,它就像一声惊雷,令无数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彻夜难眠。
当然,“91新规”其实并不完全是一个“新规”,从根本上说,它只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何适用的进一步明确。
社保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也应该可以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在于,这个规定意味着,在司法层面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任何关于“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如果主动地、全面地付诸实施,这个规定就会使得以往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来减轻社保负担的“灰色操作手法”变得完全不可行,从而极大地压缩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保问题上的“自主选择空间”。
这使得本来就有点像“工薪税”的社保变得更加接近于税收。那样的话,这个规定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用工成本和劳动者收入。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体系中犹如毛细血管和细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个规定的影响可能至为巨大。

完全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不足三分之一
有人从宏大叙事的角度声称,“91社保新规”可以成为“反内卷”的一个重要举措。理由是,如果一个企业,连正常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都做不到,那它一定不是什么优质企业。这样的企业,本来就应该是优先整治、淘汰的对象。然后,当这样的企业退出以后,剩下来的就只有相对优质的企业了,于是经济环境将会变得更为宽松,也就可以实现反内卷的目标了。
这类“宏观上的分析”,往往会想当然地忽略不得不承受“代价”的那部分微观个体。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即便是在少缴或不缴社保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为它们的利润本来就相当薄,风险承受力也是最弱的。

以很有代表性的小餐饮行业为例。中国烹饪协会的数据显示,小餐饮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8%,而社保支出往往要占到企业用工成本的20%以上。
因此,甚至都不需要具体计算一下就可以知道,如果要做到全部员工都合规缴纳社保,会给它们带来多大的压力。退一步说,即便只是考虑“宏观层面”,如果完全没有缓冲,“91社保新规”也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震荡。
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4》的数据,2024年,在社保缴纳基数上完全合规(即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为社保缴纳基数)的企业只占到了28.4%。
换言之,其他七成多企业,都可能存在着不缴或少缴社保的问题。
这固然说明了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同时也说明了一旦100%不打折扣地执行,会使整个企业界面临多大的成本负担。
关于追缴社保欠费的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不久前,广州市人社局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社保稽查数据显示,被稽查的企业总数达到了1517家,追回社保欠费5.3亿元,涉及职工近4.7万人。
全国层面,2023年,全国因社保欠费被稽查的企业高达5.8万家,追回社保欠费总金额超过87亿元。
在中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达到了90%以上,在吸纳就业人数上的占比则达到了80%左右,即便不能称之为国计民生的基石,它们在创造就业上的作用也是绝对不可小视的,因此不能轻易地说让它们淘汰也就罢了。
再者,微观与宏观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当这些本来就只能获得微利或挣扎在盈亏平衡线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为支出增加陷入亏损而倒闭之后,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会发生变化,即相对来说求职者更多了、雇主更少了,这样求职者必须降低薪金要求才能就业。
这一方面未必对劳动者有利,另一方面在就业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消费需求会进一步下降,产能过剩也会加剧,最终甚至有可能导致死亡螺旋,这样一来,相关行业和社会反而有可能陷入更严重的内卷。
“91新规”出台后,无论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方,还是劳动者一方,都觉得有些担忧,不是没有原因的。

企业如何合法降低社保成本?
那么,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只能选择躺平呢?当然不是。
从根本上说,长期中有效的应对方法可能有两个,一是假设实现了所有人都依法缴纳社保这个前提(这样可以保证“社保成本”的公平性),企业探索先进的商业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二是引入机器人和AI工具,减少使用劳动者。
但是这样说显然过于泛泛而论了。目前对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更有意义的是,如何找到一些应对方法,以便创造出一个缓冲时期,让社保成本在这个时期内不会明显增加,同时做到既可以避免被劳动者要求补偿和赔偿,又不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

先强调两点。第一,现有的与社保有关的法规,对各个环节的规定本来就已经相当严密了,以往只是在执行中留了一些口子,随着社保的“类税收性质”的不断强化,越收越紧是大趋势,因此当前有效的应对方法,在更多的“补丁”出现后可能不再有效。
第二,正如政府的政策肯定会带来一些意图之外的后果一样,下面介绍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的应对方法,也会带来一些意图之外的后果。
那么,到底有哪些应对方法呢?基本思路其实也简单:先列出不缴社保也合法的各种情况,然后设计相应的安排。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以下情况是不缴社保也合法的:
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在其他地区缴纳社保,因为劳动者只能由一个用人单位开一个户去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劳动者是以实习为目的的实习生,他们在实习期内是不用缴社保的。
第四,退休返聘人员不需要缴社保,因为劳动者规定范围必须是16周岁以上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
第五,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性质是非全日制的工作性质,即工作时长平均每日不超4小时,累计一周不超过24小时,且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日。
第六,劳动者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保险且不愿意、不配合转换为职工社保。
举凡聘用兼职人员、实习生、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等,其实都是针对上述六种情况设计的安排。
不过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当前的倾向是更看重“实质”,因此,形式上符合上述这些情况的某些安排,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这是一大风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自2025年9月1日起废止,退休返聘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不过即便构成劳动关系,也只需要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就可以了(如广东、浙江等地)。
再次,严格地讲,原来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保险的,在入职后就应该转为职工社保,但是实践中的要求比较松。
除了上述六种情况之外,其他各种形式、各种名义的节省社保支出的做法,实际上都可能包含了较大的合规风险。
例如,为了高薪低缴而采用“阴阳工资”,即通过绩效奖金、现金补贴发放大部分薪资,然后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在金税四期实现了“社保-个税-银行流水”全链条监控后,很容易被发现。不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有以这种方式减少高薪劳动者带来的社保成本的需求。

但是,这些应对方法都可能带来各种扭曲的结果。最明显的一个扭曲是,它们会导致许多本来可以正式就业的劳动者,不得不以更不稳定、更没有保障的非正式方式就业。
这在微观上不利于企业和工商户提高长期经营水平,在宏观上不仅会增大就业不确定性,还会导致劳动者内部的阶层分裂,而且对无技能劳动者、初次求职者或没有获得过正式工作者的人更加不利。
由于会带来种种扭曲,这些应对措施确实都可以说并非是“长久之计”。

不应作为主动惩罚企业的依据
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看,“91新规”是一个通过让雇主承担很大的不确定性来强制推行社保的规定。它的核心是,法院支持劳动者去起诉在社保方面操作不合规的雇主。
给定社保的基本制度将一直维持下去且会变得越来越严密的前提,那么长期中(度过了缓冲期之后)雇主的合理选择,其实可能仍然离不开提供让劳动者正规就业的渠道并依法缴纳社保。
但是如前所述,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员工的实际收入会有所减少。这样一来,社保断缴率就可能会上升,因为劳动者可能会选择非正式就业但实际收入更高的工作。比如说灵活就业——与其在一家小企业中工作每月收入5000且受各种约束,为什么不去开滴滴每月收入8000呢?而断缴率的上升,当然会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现在不少年轻人不愿意缴社保的一个原因恰恰是担心自己日后退休时拿不到钱。这是一个信心和预期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靠强制和宣传就可以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宣传和强制可能发生适得其反的后果。
要增强人们对社保可持续性的信心,也许不能仅从扩大社保缴纳人数和提高社保费率这个方面来考虑,提高人们对社保体系的信心的更有效的方法可能是明确宣布财政会为社保兜底(包括国企利润和股权收益将会持续注入社保基金),不过这不是此文要分析的重点。
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于强制企业缴纳社保这件事情,在目前这个阶段,政府有关部门也许不必过于“主动”。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府有关部门不应该立即主动采取措施加重它们的社保负担(例如,进行实地巡查和在线普查等);相反,政府需要先着眼于减免社保费用,为它们创造缓冲期,帮助它们顺利转型,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去尝试实现“社保该缴的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
在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地方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例如,据报道,深圳市于2025年初推出了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保补贴政策,对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员工给予社保个人部分30%的补贴;而苏州工业园区则实施了阶梯式社保缴费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和员工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缴费基数。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91新规”作为一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天然带有谦抑性的,也就是说,它只能在劳动者对雇主提起诉讼时援引,而不应该直接作为有关部门主动惩罚企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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