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张国庆
花费9880元接受“半永久发际线”服务后,因未长出真发起诉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9月13日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由该院一审的美容服务纠纷案件,近日迎来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商家虽不构成欺诈,但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大冶法院
2023年11月,刘某在大冶某美容店咨询生发服务项目,双方签订《服务协议》,项目名称为“半永久发际线”,费用9880元。协议载明“承诺两个月长头发”并需配合使用约定产品。刘某接受服务后因发际线效果未达预期(未长出新头发)与被告协商退款未果,遂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
庭审中,刘某出示协议有商家手写“承诺两个月长头发”条款,称商家全程以“激活毛囊”诱导消费;而美容店负责人江某辩称协议明确标注“半永久发际线”,属纹绣技术,手写条款“两个月长头发”承诺系事后刘某配偶来扯皮补加上去的,且刘某作为5年老顾客“对效果满意”。双方对协议签订时间、承诺真伪各执一词,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曾抱怨“没长头发”,商家则解释“需搭配产品使用”。
经双方举证质证,大冶法院东岳路“女子法庭”当庭归纳三大核心争议:一是项目性质,纹绣发际线是否被包装为生发项目?“半永久发际线”是否存在定义认知偏差?二是承诺真伪,手写条款“两个月长头发”是签约时约定,还是事后迫于压力补写?三是责任认定,老顾客自称不知服务内容是否合理?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或诱导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及纹绣(无医疗资质),协议明确项目为“半永久发际线”,行业通常认知中,该服务一般指向纹绣类技术,其通过纹饰手段改善外观,与医美领域中旨在促进毛发自然生长的“毛发再生”存在本质区别。关于“两个月长头发”承诺,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系签约时约定或事后补加,但协议正文已明确项目名称,且该承诺指向配套育发液效果,非项目本身约定。
然而,商家在服务宣传及履约过程中,对服务效果、操作方式及区分纹绣与生发差异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全面、清晰的告知义务,其作出的部分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违约。原告作为长期消费者应具备基本认知,将纹绣误解为生发超出合理认知,亦负有一定责任。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家在服务过程中实施了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足以欺骗或误导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刘某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美容店返还原告刘某服务费4500元,驳回其三倍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