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从妻子可查丈夫财产到夫妻可互查配偶财产:要平等保护,还是特别保护?

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通过《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这一规定显然与去年引发热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形成鲜明对照,该条例规定的是,“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国家干预家庭关系的矛盾和问题

从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到夫妻可互查配偶财产,广东省的规定似乎是为了避免彼时福建省出台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时所引发的有悖男女平等保护的舆情喧嚣。但是,福建省人大出台上述规定的用意也相当明显:在涉及离婚的家庭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明,而另一方借此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由此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和弱势一方的财产损失。而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处于弱势的又常常是女性,所以,“妇女持有效证件可随时查询配偶财产”就成为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妻子查询丈夫财产的规定是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所以对女性施予特别保护的条文,并不能被理解为仅允许妻子可查询丈夫,却禁止丈夫查询妻子的财产,只是这一条仅为落实“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立法依据也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但从上述条文的变化,仍旧可以看到女性权益保护中面临的难题: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强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性平等。但此处的平等,若无国家促进义务的履行,本质仍旧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要使两性平等真正由形式成为实质,就必须借助国家在促进男女平等和消除歧视方面的积极作为。这种积极义务对于男女在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当然是补充和强化,其对于矫正因为生理差异、社会评价、父权文化等诸多原因所导致的两性实质上的不平等而言,也无疑是重要且必须的。

另一方面,国家一旦积极介入,尤其是通过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来实现性别正义,就一定会遭遇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的诘问。此处的不平等,既有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也有女性和女性之间的。如此,立法者如何化解积极促进两性平等和不得因性别进行区别对待的矛盾,就成为两性平权叙事中的亘古难题。

再将上述问题放回到妻子可查询丈夫的财产规定上,立法者之所以设置这种“特别保护”,无疑就是为了矫正市场/家庭的二分结构下,女性因承担了大量繁杂却无法被市场量化和评价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劳动所导致的,不仅劳动和价值在很多时候都被漠视,一旦涉及离婚诉讼,女性利益还被贬损甚至是牺牲的现实。

所以,放在这个背景下,大致可以理解福建省此前规定的缘由和逻辑。与此前政府多次提出的“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一样,这种举措都是国家在市场和家庭的对立仍旧尖锐、家务劳动的价值未获充分重视的背景下,对家庭和两性关系的强制干预。这种干预除了确保可能处于弱势的女性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尽可能平等的财产分配外,同样赋予了女性日常对于配偶财产状况的知情权。

这种查询和知情,甚至反向提醒更多在市场中赚取财物的男性,其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是建立在妻子更多家务付出的基础上,其赚取的市场财富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的妻子也可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尽管突出了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却也容易给人留下仅允许妻子查询丈夫,却不允许丈夫查询妻子的错误印象。故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是直接规定夫妻双方可互查配偶财产,由此也避免了法律只保护女性,却未保护可能同样为家务付出更多,在离婚诉讼中同样会面临被剥削和压制命运的男性。

毕竟,尽管在更大比例上,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无法被市场估值和量化的家务劳动,也仍旧存在同样为家庭作出更多贡献的男性。由此,从福建省的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到广东省的夫妻双方可互查配偶财产,二者之间的差异可能并没有法条表述所呈现的那么明显,其本质都是国家对于家庭平等的干预、弱势一方权益的维护乃至对性别正义的矫正。

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的范围与限制

但有意思的是,《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这条位于该办法的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而非第六章“财产权益”。在“财产权益”一章,该办法甚至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既然没有被列入财产权益一章,而是列入婚姻家庭权益,说明本条的主要用意,除为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外,还旨在借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彼此财产状况的知情了解,来确保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忠诚持守义务。

然而,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本就属于杂糅了道德和法律双重色彩的模糊概念,其范围大致可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和性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的利益等,这种忠诚义务是否要延续至彼此财产状况的完全披露不无疑问。

因为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仅规定,对配偶财产的查询只应用于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若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都可允许夫妻双方随时互查,接受查询的机关也随时有义务为查询者出示查询结果,无疑会导致个人自由和隐私空间在婚姻制度下被无限挤压。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年轻人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和想象,也可能会借法律之名形成对个人自主空间的抑制和束缚。

此外,若婚姻制度要彻底凌驾于个人的自由之上,甚至要通过国家干预和政府监督的方式,做到夫妻双方之间的时时披露和事事透明,这大概率又会成为年轻人新的“恐婚事由”。

故而,对这条的理解、宣传甚至是适用,还是应尽量限制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以及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其目标也不能直接指向借由财产披露来达到婚姻忠诚,而是为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来损害对方的财产利益。

女性参与市场工作背后的家庭维系

要不要允许妻子查询丈夫的财产,甚至要不要允许夫妻之间随时互查,本质上又都关涉因市场/家庭的二分所导致的婚姻关系下的压制和不公。尽管社会观念一再强调“男女在家庭分工上可能各有不同,但贡献却都一样”,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中市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总会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弱势一方也一定会遭遇更多的剥削和困境。

这种困境在面临离婚诉讼时会集中爆发,因为即使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承担了更多家庭贡献的一方的利益,但这种泛化的“家庭贡献”也无法与明确的市场财富获得同等对待。所以,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允许夫妻对配偶的财产充分知情了解,可说是事后补救之外的事先预防。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事先知情就可以有效实现婚姻制度之下的性别正义吗?当进入婚姻就会面临有薪工作和照顾家庭的两难取舍,女性还要进入婚姻吗?再延伸下去,在女性已经开始广泛参与市场工作的前提下,又该如何维系家庭?

美国学者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在《妇女一直在工作》一书中揭露了一个事实:女性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在工作,只是在较长时间内,这种工作非但未被量化和价值化,甚至都未进入法律所讨论的工作权的范畴,宗教观念和社会意识也总通过拔高和“美化”女性作为家庭道德守护者的方式,将女性牢固地束缚在家庭之内。但坚韧的生命力总会使很多女性逐步扩展工作边界,从作为母亲到作为社会管家,女性开始真正进入作为男性传统堡垒的市场。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人类社会的工作模式就是按照养家糊口的父亲和全职在家的母亲量身定做,女性却已和男性一样笃信,工作就是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在女性进入市场领域后,家庭又该如何维系?又有谁来承担照顾老人、病人和小孩的责任?渴望工作的女性会因此选择缩小家庭规模,甚至推迟生育,而有财富支持能力的家庭则是将家务和育儿都外包出去,但这不仅会导致其他形式的剥削发生,也会引发生育率的骤减和家庭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逐渐坍塌。

这些事实都说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伴随女性权利的提升和主体意识的觉醒而消弭,反而以更具张力的方式呈现。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被更多地要求要对原本封闭的家庭关系进行介入和干预。

这种干预,既包含国家和社会对母亲的整体性托举,例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等,也包括允许女性查询配偶财产此类强硬的举措,而其目标又都是尽可能帮助女性超越家庭/市场、生产性/非生产性的二元框架,以及解决家庭责任和市场劳动的内在矛盾。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在上述查询配偶财产的法律规定中,都存在着婚姻中的夫妻忠诚义务是否可延伸至双方都需巨细靡遗地披露各自的财产隐私这一法律问题,但这些规定都表征出,国家在促进两性平等和提升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方面的积极努力。

而其引发的舆论和质疑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性别正义的实现,可能并不能仅依赖于简单的性别扶贫或是禁止区别对待,而是应着眼于在更宏观的层面上改善女性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压迫性和屈从性地位,也改变“男性必须挣钱养家、女性必须照顾家庭”的传统观念。

或许只有在压制性地位被改变以及传统性别分工被颠覆后,外出挣钱和照顾家庭才会是男性和女性双方的自由选择,二者也真正能够在不牺牲任何一方的情况下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