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更是涉嫌犯罪
酒驾醉驾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风险
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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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减量控大”事故预防攻坚战,切实打好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企石交警大队现公开曝光3起涉醉驾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希望广大司机以案为鉴,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事亲友之间也要相互提醒,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
案件1
2019年9月30日,黄某无证、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183.41mg/100ml)报废摩托车行驶至企石镇东山村西安中路时失控倒地,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企石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2
2019年12月19日,张某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281.15mg/100ml)无牌电驱动二轮车(经鉴定,符合摩托车特征,属机动车)途经石排镇太和东路肠粉王店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威胁石排交警。经市交警支队指定,该案由企石交警大队侦办。企石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3
2020年1月29日,姚某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193.48mg/100ml)一小型轿车行驶至企石镇东平村莞企轩门前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姚某逃离现场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企石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姚某向黄某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交警提醒
人生中有每一次酒驾,都会终生记录在案。酒驾违法、醉驾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对此一直是“零容忍”“全天候”打击,希望广大司机以案为鉴,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