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住南城的陈女士却很揪心。原来,半年前,她去健身房锻炼时,因为教练的保护不到位,意外摔断了腿,但健身房对此却诸多推诿,直到现在,陈女士仍在维权。究竟当时的情况是怎样?双方各要承担什么责任呢?遇到这种事件,市民又该如何维权?

3月12日上午,拄着拐杖的陈女士在丈夫陪同下,再次来到南城这家名为“沉迷健身”的健身机构与负责人伍先生当面协商。大约在半年前,陈女士在该健身机构旗下的一间健身房健身,在做一个“悬垂举腿”动作时,不慎遭遇意外,导致当场摔断了腿。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住南城的陈女士却很揪心。原来,半年前,她去健身房锻炼时,因为教练的保护不到位,意外摔断了腿,但健身房对此却诸多推诿,直到现在,陈女士仍在维权。究竟当时的情况是怎样?双方各要承担什么责任呢?遇到这种事件,市民又该如何维权?

3月12日上午,拄着拐杖的陈女士在丈夫陪同下,再次来到南城这家名为“沉迷健身”的健身机构与负责人伍先生当面协商。大约在半年前,陈女士在该健身机构旗下的一间健身房健身,在做一个“悬垂举腿”动作时,不慎遭遇意外,导致当场摔断了腿。

“当时我就只听到教练在我身后跟我说了一句‘好了,你下来吧。’然后我就问了他一句,我要怎么下来,话还没说完,然后我就摔下来了。”陈女士认为,正是因为教练的这一个决定,再加上在她结束动作落地时,对方一时保护疏忽,才导致她最终胫腓骨断裂的。如今经过近半年时间治疗,她仍未能正常行走。因此,陈女士夫妇提出要健身机构赔偿她医药费、护理费加上误工费共计2万元。对此,伍先生持有不同意见。
健身房负责人伍先生:“教练确实有疏忽,但教练也跟我说,当时是她自己跳下来的。因为她们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因此我们在赔偿比例上,一直在协商。”
事主陈女士:“他们就一直说按责任划分。一会说我要承担八成,他们承担两成;一下子又说我要承担七成,他们承担三成;一下子又说我要承担六成,他们承担四成。就这样拖了半年时间。”
律师说法:双方都有责任 但经营者相对更多一些
那究竟像陈女士的这番遭遇,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记者走访了律师吕焕成。
律师吕焕成:“按照这个《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与他经营的项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大的原则规定。那么陈女士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锻炼活动,也有适当的义务。所以双方面可能都有适当的责任,但是经营者的责任,可能相对来说会更多一些。”

吕律师认为,如果双方最终仍未能协商一致,需对簿公堂的话,则涉及到举证问题。同时,借陈女士的这次事件他也再一次提醒广大市民,今后无论进行何种消费行为,都切记尽量保留好相关票据,以免事后万一要维权时,与商家纠缠不清。
(记者 谢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