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谢岗镇一男子非法捕捞水生动物被抓

4月22日上午,谢岗公安分局、镇公园管理中心在银山湿地公园抓获一名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嫌疑人,现场缴获作案工具2套。嫌疑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捕捞所得的甲鱼被放生。谢岗公安分局提醒,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天上午,谢岗镇公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银山湿地公园日常巡查时,发现公园内小湖边一芦苇荡中动静很大。这一现象立即引起工作人员警觉,极有可能是有人在此进行非法捕捞。

工作人员当机立断,迅速悄悄靠近目标,发现一人正在起地笼。亮明身份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制止其违法捕捞行为并报警。

接警后,谢岗公安分局民警和谢岗城管执法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嫌疑人陈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2套,非法捕获甲鱼一只。

经调查,陈某为银山湿地公园附近某企业员工,前一天闲来无事,便借来地笼,将其放置在银山湿地公园一座小湖边,打算钓些黄鳝泥鳅来打打“牙祭”。当天早上来到湖边取出地笼查看“收获”的时候,意外地发现竟然网到一只甲鱼,更意外地是被公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逮个正着。

陈某当即被谢岗公安分局民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捕捞所得的甲鱼被谢岗公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放生。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谢岗公安分局赵林派出所民警黄立介绍,非法捕捞行动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如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谢岗公园管理中心主任谢锦兴呼吁广大市民,为了更好地保护谢岗全镇水域生态环境,请广大市民不要进行非法捕捞。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举报。

以案说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以下行为: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必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