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亟需破解
由于国家和省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执法缺乏依据,管理手段欠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乱象、交通违法等已成为城市治理的“痛点”和“难点”。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在会上作报告时提出,目前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管理缺少相应的依据,亟需我市地方立法予以及时补位。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初审意见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品质的必然要求,是压减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客观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现实需求,也是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具体举措。《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依照规定的立法程序,符合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同时,《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
此外,《条例(草案)》结合东莞实际,借鉴了其他省市优秀的立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与《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有效衔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以立法推动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条例(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人力骑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园区镇街及其村居委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主体责任。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指导各园区、镇(街)在委托下放事权清单权限范围内做好属地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的违法行为等。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在多方力量的推动下,我市切实建立起协同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全过程治理,推动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记者 吴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