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我国第三次对其进行修改。修改所涉及的条文多,力度大,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
为确保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东莞应急管理部门多措并举,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推动《安全生产法》在我市宣贯实施。
剑指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痛点难点,制定了多项具体明确的制度。
在监管方面,明确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职责,从行业管理、业务管理到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明确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范因互相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在处罚方面,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照事故等级,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亿元的罚款。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计罚。
同时,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中,该法多处提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原来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今年6月应急管理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该法还新增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等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多措并举推动宣贯实施
为确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更好地在我市贯彻实施,连日来,我市各部门、各镇街(园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
8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会议就学习宣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强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新形势、新问题,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严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做到规范执法、精准执法,有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落地落细,以实际行动让《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横沥镇安委办日前也举办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班,从“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以及“修法的总体思路”出发,结合“新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参加学习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更深入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运用新思维和新方法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除了举办《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班,茶山应急管理分局还持续开展系列宣传培训活动,陆续对18个村(社区)的企业进行全面覆盖的培训,确保辖区内的每一家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接下来,东莞将结合广东应急普法“线上马拉松”活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五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学法点亮安全”活动等,线上线下相结合,广泛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让全社会通过学法,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p#分页标题#e#
《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改动你需要知道
1 将“三管三必须”写入法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
◆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2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罚款金额更高,由原来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处罚方式更严,拒不整改可按日连续计罚
◆惩戒力度更大,增加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