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快推动“乡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质量发展,我市已正式启动2021年乡村工匠烹饪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烹饪人才们都可以来申报职称啦。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农村个体餐饮工商户中,熟练掌握粤菜烹饪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粤菜烹饪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在职人员。截至职称评审申报截止日,已享受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乡村工匠烹饪专业类别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的职称
(一)员级:潮式风味菜烹饪技术员、客家风味菜烹饪技术员、广府风味菜烹饪技术员
(二)助理级:潮式风味菜烹饪助理工程师、客家风味菜烹饪助理工程师、广府风味菜烹饪助理工程师
(三)中级:潮式风味菜烹饪工程师、客家风味菜烹饪工程师、广府风味菜烹饪工程师
三、申报材料
《表一-送评材料目录单》(非必要)、《表二-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表四-证书或证明材料》、《表五-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市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可凭身份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打印或登录官网的社保频道“网上个人查询系统”查询并打印截图)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东莞市乡村工匠烹饪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申报人需在11月20日之前做好申报材料,并按相应流程提交至评委会。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2021年东莞市乡村工匠烹饪类别粤菜烹饪专业人才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2)的条件要求,在系统上如实填报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3)。
(二)单位(公司、行业协会学会)或村委会(镇街农林水务局)审核
1. 申报人若有工作单位(公司)的,其工作单位需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则由行业协会学会或村委会或镇街农业农村局审核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审核单位要按规定将在网上申报材料,特别是《表二-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和单位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由行业协会学会或村委会或镇街农林水务局审核的,同理审核时也需经过以上步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或村委会或镇街农林水务局在《表二-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表四-证书或证明材料》以及《表五-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表二-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表四-证书或证明材料》需作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委会,《表一-送评材料目录单》可选送。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申报人可选择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职教城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表五-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加具意见及盖章后需由申请人拍照上传至系统,系统中的申报数据方可提交评委会。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评委会将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将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按照《2021年东莞市乡村工匠烹饪类别粤菜烹饪专业人才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2)执行。
七、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评委会将按照国家和省市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相关材料。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将由市人社局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
九、收费标准
2021年为我市首次开展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不收取申报人员任何评审费用。
十、咨询方式
对于申报环节有相关疑问的,可拨打0769-82920193 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烹饪实训中心咨询。
相关附件内容: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