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曝光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出租承租企业双双被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但近日,我市石龙镇有一家企业因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今年10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龙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兆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将仓库出租给了东莞市靓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检查,该仓库为砖混结构建筑,铁皮屋面,南侧墙面一半为砖墙结构,一半为铁皮结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另外,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东莞市兆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承租方东莞市靓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将SCU-P403UV真空镀亮光清面、DX-509-4骞举PP镀膜底油、片状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