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原副总周跃骗取超千万资金获刑11年6个月, 贪污线索由审计署发现并移送

记者 | 王鑫

  近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其中,浙商证券(13.030-0.12-0.91%)原副总裁周跃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问题赫然在列。

  审计发现,2013年至2015年,周跃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服务协议等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为第三方谋利并收受钱款。2018年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浙江省纪委调查。2020年8月,周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周跃生于1972年,硕士学历,此前曾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2000年,周跃进入证监系统工作,历任浙江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并兼任浙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2012年,周跃出任浙商证券副总裁,分管投行债券融资业务。

  在审计署将问题线索移交浙江省纪委7个月后,周跃正式被带走调查。2020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周跃犯贪污罪一案,涉案金额达1205.12万元,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周跃在浙商证券担任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有关投行项目等职务便利,虚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相关投行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从浙商证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税费后返还到周跃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以此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共计1205.125万元,个人非法占有1050.70万元。

  法院认为,周跃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周跃通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957.43万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217.5万元,共计追回赃款1174.9万元。尚未追回的周跃犯罪所得赃款30.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书显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在审理过程中,周跃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辩解称,周跃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仅系高级职业经理人;周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周跃通过协议支出所得款项不是浙商证券的国有资金,而属于周跃可从项目团队支取费用、领取奖金的部分,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合理行为。

  但经查实,浙商证券不得在考核方案外另行制定高管奖金方案,浙商证券允许在项目中列支第三方协议支出,但绝对不允许虚构第三方协议支出,也不允许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含公司高管)通过第三方协议套取资金,用于项目公关费或者用于个人薪酬奖励。周跃作为浙商证券副总裁,收入适用高管的薪酬考核方案,不得从项目团队支取奖金,亦不能在项目团队包干费用中违规报销所谓公关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