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公安部门公布了数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例,当中包括了一宗关于群众故意破坏隔离设施外出而被处罚的案例。
今年3月15日,在大岭山镇鸡翅岭村某路口,群众莫某拒不执行政府关于疫情的相关通告,故意破坏防疫隔离设施外出。事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莫某作出了处罚。
记者从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了解到,对于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擅自离开封闭或者封控管理区域,甚至强行冲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中,对这一行为产生的后果也进行了阐释。据悉,该行为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另外,广东省人大编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问题50问》中,还对侮辱、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后果作了说明。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