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者患“职业病”因无法鉴定伤残等级,得不到赔偿?

“职业病”这个词并不陌生,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除了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分别需要劳动者进行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而有一些“职业病”却因无相对应的伤残鉴定条款而无法进行伤残鉴定,那是否也意味着无法拿到赔偿款?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七级进行赔偿,劳动者获59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

男子身患“职业病”却无法鉴定伤残

“为了这个‘职业病’,我都不知道奔波了多少家医院,住院治疗了多少天,但都没有办法痊愈。”陈先生(化名)说道。原告陈先生于2011年起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中接触尼龙毛、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多年来反复出现咳嗽及肺部不适。2020年4月经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患“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伤害,属于工伤。2021年1月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

陈先生虽获工伤赔偿,但“职业病”对其身体已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为确定伤残等级以获得侵权赔偿,陈先生曾向广东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该中心以陈先生系职业性肺部疾患,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尚无相对应的鉴定条款,且肺功能相应的评定标准与职业病所致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存在一定差异为由,不予受理其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陈先生基于此情况,将用人单位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七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摇珠选定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但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与广东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鉴于两家鉴定机构给出的无法鉴定一致意见,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律分析,认定应按照劳动功能障碍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即七级计算被告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项目。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5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承办法官张翼飞认为,该案为健康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因职业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后被诊断为职业性过敏性肺炎,并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患职业病”的情形属于工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经查认定,原告工作中所接触的致病物质,被告所举证的证据,不能推翻有关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已享受社保待遇,被告以此为由,认为原告再行提起本案侵权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予以抗辩。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已为原告缴纳社保,在原告遭受职业病伤害时,原告同时可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

考虑到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目的亦具有分散工伤损害赔偿风险的功能,在民事赔偿中应予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被告提出异议并主张按人损标准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该疾病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没有相应评残条款而不予受理,对被告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参照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七级伤残标准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