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发展集生产、生态、生活功能于一体的都市现代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地统筹建设美丽田园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奖补政策实施,示范引领我市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业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助推农业强国建设。
第三条 市财政大力支持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示范效应,采用先评定后奖励、先建(购)后补的方式支持发展促进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设施补贴
第四条 种植类设施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种植类设施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二)补贴条件:
1、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大棚最高补贴40亩),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
2、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
3、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设施农业(种植类)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贴标准:
1、①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按照1.8万元/亩标准补贴。
2、②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同时温室大棚内苗床面积占大棚面积60%以上或装有水帘降温等设备。按照2.6万元/亩标准补贴。
3、①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移动式节水喷滴灌(含喷带、微喷、滴喷等)。按照400元/亩标准补贴。
4、②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固定式节水喷灌(旋转喷灌)。按照800元/亩标准补贴。
第五条 渔业过冬棚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二)补贴条件:
水产养殖场搭建渔业过冬棚30亩及以上。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搭建渔业过冬棚按750元/亩标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取得当年中央、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组织或个人。
(二)补贴条件:
1、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除使用中央、省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在本市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包括事业单位和农业园区中市财政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申请本补贴资金。
(三)补贴范围:
符合《广东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农业机械。
(四)补贴金额及限额:
对当年取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更新补贴的机具,原则上市财政将在下一年度,按照中央、省补贴的同等金额进行补贴。个人年度内获得市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不超过16万元,农机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4万元。
第七条 申报补贴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或村、社区证明原件,或场所使用资料)、设施农业装备建设(购买)发票(以上提供复印件);3、《承诺书》等。
(二)审核。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对补贴设施农业装备类型、面积、数量、补贴金额等资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核准。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视情况安排现场抽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四)公示。相关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准的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局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章 设施农业建造和水产良种补助
第八条 设施农业建造补助对象、条件、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
1、温室大棚连片达到5亩以上,自动节水灌溉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工厂化种植设施面积达10亩以上;2、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3、已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三)建设内容:
主要用于新增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建造及其配套等。包含不限于:水肥药一体化、智慧农业自动化,控温控湿控光控电、水储蓄灌溉、水净化设施建设,工厂化育苗育秧,病虫害防治设备,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藏保鲜、冷链物流以及农产品烘干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等。
(四)补助标准及限额:
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项目个数不超过30个。
第九条 设施渔业建造和水产良种补助对象、条件、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苗种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等。
(二)补助条件:
1、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2、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3、近2年产品抽检或检疫合格(未被抽检或检疫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4、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5、已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6、水产良种补助项目要求具备1名渔业技术人员,庭院式龟类苗种年生产能力5千只以上,其他鱼类年孵化水花1000万以上或名特优品种鱼苗水花100万尾以上。
(三)建设内容:
1、设施渔业建造补助主要用于水产养殖、苗种繁育、质量安全等设施的建造和设备的购置等。包含不限于:选育种保存设施;水处理设施建设;选育试验仪器设备;建设、改造配套完整的机械化循环水育苗系统;供气系统和控温系统;自动化水质监控仪器等。
2、水产良种补助主要用于种业提升类补助,包含新品种引进、良种亲本更新、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包含不限于良种提升实施过程中的资料费、引种费、示范费、推广费、市场调研与开发和购买良种场亲本等。
(四)补助标准及限额:
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同一申报主体获得同类设施渔业建造补助和水产良种补助项目合计不超过60万元(新增的申报主体合计不超过60万元),2021-2025年间有享受过该项补助的,则合计不超80万元。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项目个数不超过30个。
第十条 申报补助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向所属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1、《申请表》;2、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以上提供复印件)。
(二)初审: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宣传和指导,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申报对象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初审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基础条件、建设方案、实施内容和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下达扶持项目立项计划。
(四)实施: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立项计划,指导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建设内容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五)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和现场提问答疑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书,并在项目验收书上加具验收意见。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计划通知、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发票凭证和项目总结报告等。
(六)公示。项目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将验收合格结果在局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区、场)评选及奖励
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奖励
(一)评选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2、通知申报之日起,参评对象对应的土地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含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其中①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温室大棚连片达到5亩以上,自动节水灌溉系统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工厂化种植设施面积达到10亩以上,或者粮食机耕机插机收化率达100%;②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种植连片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蔬菜面积达到30亩以上,水果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者花卉苗木面积达30亩以上。
(三)奖励标准
被评选为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含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局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继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以最高称号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额。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评选市级示范基地称号个数不超过30个。
(四)评选标准
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1、设施先进。生产基地以玻璃温室、大棚或节水灌溉为主体,
实用农机具等设施配套齐全。①设施蔬菜重点发展简易钢架大棚、新型覆盖材料、连栋大棚、喷滴灌设施、诱(杀)虫装置等配套设施装备与技术。②设施花卉重点发展智能温室、钢架大棚、基质与容器栽培、工厂化育苗、喷滴灌、控温控湿、供水、冷藏保鲜、花卉环保种植等设施装备与技术以及耕作、播种、植保、移植、修剪等花卉操作机械。③设施水果重点发展钢架大棚、连栋大棚、避雨棚架、喷滴灌设施、果园耕作设备、害虫诱杀灯等,以及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藏保鲜设备。④设施粮食重点应用机耕机插机收等设施设备。
2、科技先行。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与新技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严格实施科学规范的种植技术规程,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和水肥一体化等绿色生产技术,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与档次,切实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土地流转步伐,有效提高耕地使用效率,积极培育农业大户。优化生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推进生产销售一体化,拓宽销售渠道,实现规模效益。
4、效益显著。发展高效农业,同类作物单产设施栽培比常规大田种植明显提高,温室栽培和节水灌溉明显节本增效。
市级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1、品种培优。基地积极引入优良新品种,推进品种更新换代,品种优良化率达到90%以上。
2、品质提升。优化栽培管理措施,积极应用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技术模式。优化肥水管理,加强绿色防控,做好质量追溯,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100%。
3、品牌打造。加强品牌创建,有注册企业品牌,或者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
4、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应统一农资供应、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机械作业、统一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原、良种场评选奖励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苗种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2、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3、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4、近2年产品抽检或苗种检疫合格(未被抽检或检疫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5、申报之日起,参评对象对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被评选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或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国家、省级示范区(场)的申报工作,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2023年1月1日起,相继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以历年来最高称号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额。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属于新增称号。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评选市级示范区(场)称号个数不超过40个。
(三)评选标准:
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评选标准:
1、资质和规模。①申报单位持证生产,工厂化养殖场还要持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②池塘养殖面积在30亩以上;工厂化或庭院式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③集装箱、高密度养殖等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④水产品年产量15吨或产值达20万元以上。
2、生产条件和装备。①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②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3、生产操作和管理。①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组织执行。②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的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合格(观赏鱼除外)。③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填写,妥善保管2年以上。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组织职工或成员参加健康养殖或质量安全教育培训。⑤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⑥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选标准:
1、技术培训。①具有渔业科研机构或技术部门作为技术依托单位。②水产苗种场具有1名渔业类技术人员。③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员工参加渔业类技术培训。
2、设施配套。①常规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1亿尾以上,龟类苗种年生产能力5千只以上,或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20万尾以上,或育苗水槽容量不少于500立方米。②培育池、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和暂养池布局合理。③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和供水等配套设施。具有水质测定仪器和设备。具有防止原种、良种逃逸和避免其他动物混入的拦栅设施。配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苗种捞捕及亲鱼捕捞的渔具。配置相应的计量、包装等服务设施。④设立资料和档案保管专柜,并有与水产养殖及良种生产相关的书籍、期刊、杂志等,供全场职工参阅学习。
3、环境条件。①生态环境:水源良好、充足,无污染,交通方便;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生态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环境标准(GB18407.4-2001)要求。②场址:苗种场建有完善的排灌系统,通电、通路、通讯。
4、质量安全。①苗种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②对苗种质量进行检验或检疫,出具合格报告。③档案管理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2年以上。
5、生产要求。①具有苗种场年度生产计划。②生产亲鱼自繁自育或来自正规水产苗种生产场。③容易混杂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防止混杂。
第十三条 评选奖励程序:
(一)申报初审。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到所属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填写《申请表》。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初步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拟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市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候选名单,组织评选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考评打分(总分100分,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视为合格通过),拟定本年度市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名单。
(三)公示公布。经拟定的市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名单将在市局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最终确定市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名单,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评选出的市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由市农业农村局通报表彰,并颁发牌匾。
(四)资金拨付。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培强培优奖励
第十四条 实施高增长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东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并且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的。
(二)奖励条件:
1、2020-2022年期间,年经营收入曾达到5000万元以上,2、2023-2025年年经营收入达到6000万元,从2023年起比上一年度经营收入增长达到1000万元。3、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同期已享受市财政同类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补。
(三)奖励标准及限额:
2023至2025年期间,按年度经营收入对比上一年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实施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2023年度对比2020至2022年其中一年经营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作为基数),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每年奖励不超过20家企业。
第十五条 实施规模经营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一)奖励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规模经营主体。
(二)奖励条件:
1、实现农地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同一经营主体,连片不能拆分),土地合同租期超5年,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的经营主体。2、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奖励标准及限额:
每年对照奖励条件进行核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三年共奖励10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3.4万元,第二、第三年各奖励33.3万元。
第十六条 实施农业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一)奖励对象:
自2023年起经招商引资新落户东莞(包括增资扩产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项目),在东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成,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实现投产或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及限额:
同期已享受市财政同类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补,实际投资规模超1000万元的,每家奖励10万元,实际投资规模超2000万元的,每家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实际投资规模超10000万元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奖励数量不超过10家。
第十七条 实施品牌经营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东莞注册生产经营的农业、预制菜经营主体。
(二)奖励条件:
1、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当年度内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包括“走出去”参加省级、国家级等省内外展会等;2、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同期已享受市财政同类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补。
(三)奖励标准及限额:
当年度内,在市外省内参加省级、国家级展会,按3000元/个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在省外参加国家级展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以申请1个标准展位。同一家经营主体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奖补资金;奖补企业总数量不超过30家/年。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向所属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1、《申请表》;2、企业财务报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经营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
(二)初审: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宣传和指导,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出具初审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奖励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奖励企业名单以及金额。
(四)公示。按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将奖励企业名单以及金额在局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奖励资金付至项目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企业。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主体愿意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参加市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方法规程。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账核算,专人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积极组织指导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和宣传,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申报内容、主体、条件、标准、联系方式等申报指南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开。
(二)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负责做好本辖区拟奖补对象名单的公示工作。协助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及时做好市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鼓励镇街(园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参照市级奖补政策配套出台本镇街(园区)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职责
(一)配合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市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将资金直接划拨至申报主体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加强市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和宣传,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申报内容、主体、条件、标准、联系方式等申报指南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开。
(二)负责奖补政策项目的标准制定、组织申报、审核核准、评审立项、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负责对奖补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将奖补对象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
(四)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奖补项目资金资料存档,加强行政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市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奖补资金拨付工作,及时下达奖补资金支付额度。
(二)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3年印发的《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2015年印发的《东莞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选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水产良种示范场评选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设施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印发的《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