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曝光台|违法储存经营危化品 企业被罚10万元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属性,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设专人管理,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制度管理和应急措施。然而,仍有企业安全意识薄弱,不顾自身及周边人的生命安全,违规储存危化品因而受到处罚。

2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黄江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辰锐科技有限公司一仓库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固化剂(P-3)共195公斤。但是该仓库却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未配备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

经核查,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此,执法人员立即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并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据悉,该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石排镇,也有类似案例。3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排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民房时,现场发现醇酸树脂约180公斤、二甲苯约50公斤,产品凡立水(绝缘油)153公斤,搅拌机1台、电动手持搅拌机1台、电子秤1台、手动叉车1台、抽拉管1条以及空桶一批。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现场的生产是自己负责,生产的产品为凡立水(绝缘油)。

同样,该场所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生产设备简易老旧,生产工艺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现场未见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核查,该场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